76.下列哪些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A.当事人李某的妻子袁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李某的证言
B.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5000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C.由未成年人所作出的各类证言
D.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有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依据该条规定,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本题中选项C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答案】:ABD
77.不能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人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乙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立的联合企业
B.个体工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不是法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人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故选项C应予排除。该条第二款规定,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方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故选项A所述不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答案】:ABD
78.根据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A.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被确认无效
B.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
D.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规定的有关执行的知识。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选项B不属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应予排除。根据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故选项A亦不属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答案】:CD
79.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的特别规定适用于下列哪些当事人?
A.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籍当事人
B.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外籍当事人
c.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中国籍当事人
D.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中国籍当事人
【解析】:本题考查涉外民事诉讼中关于期间特别规定适用范围的知识。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依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中国领域内有住所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当事人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就需要在诉讼期间和审理期限上作出与一般规定不同的特别规定。具体为:(1)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3)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审理的限制。故本题中选项A、C所述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一般规定。
【答案】:BD
80.汪自强因遗产继承纠纷涉讼,汪为争夺遗产在诉讼过程中伪造遗嘱,指使他人提供伪证,法院认为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对汪的犯罪行为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不符合有关司法解释?
A.应将汪自强移交刑事审判庭处理
B.直接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予以审理
c.应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D.应由民事审判庭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有关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或者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受理并予以判决。故本题中选项A、C为正确做法。
【答案】: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一
某幼儿班聘请某甲担任幼儿班教师。某日上午9时左右,幼儿班课间休息时,某甲离校打电话,几个幼儿在教室里的火炉旁烤火。其中某乙?5岁 和某丙?4岁 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被烫伤。为此,某丙花去医药费500元,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请回答下列81—85题。
81.某乙的医药费应如何承担?
A.由某甲承担
B.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
C.主要由某丙的监护人承担,某幼儿园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主要由幼儿园承担,某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乙花去医药费5000元。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双方受到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幼儿园,并且此时幼儿班聘请教师某甲离校打电话,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
【答案】:C
82.关于某丙的医药费承担。下列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幼儿园承担
B.某乙的监护人承担
C.某乙的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某甲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D.幼儿园承担主要责任,某乙的监护人承担适当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民事责任承担的知识。
法律依据同上题。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争夺位置而打斗,某乙用石块将某丙头部打破,而某丙则把某乙按在火炉上,某丙头部被打破花去医药费500元。二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造成的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本题中某乙和某丙因打斗而致使双方受到伤害,侵权行为发生地点是在幼儿园,并且此时幼儿班聘请教师某甲离校打电话,没有尽到看护责任,幼儿园对此有过错,应适当给予补偿。选项C说法错误的原因是某甲是职务行为,由于过错致使他人受到伤害的应由单位承担责任。故本题中选项A、C说法均不全面,选项D的错误在于幼儿园应承担适当责任。
【答案】:ABCD
83.在某乙之父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下列有关本案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的表述正确的是?
A.某乙之父为原告
B.某乙为原告
C.某丙、某幼儿园为共同被告
D.某丙、某丙之父、某幼儿园、某甲为共同被告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诉讼参与人地位认定的知识。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是指由于自己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了争执,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从而导致诉讼程序开始的人。被告是指原告声称侵害了他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其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民事诉讼的法定代理,是为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设立的一项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故选项A、D应予排除。
【答案】:BC
84.某丙之父行使侵权行为之债的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
A.1年
B.2年
C.最长不超过20年
D.6个月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通则规定的关于诉讼时效的知识。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包括:(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此处需要了解最长诉讼时效与其他诉讼时效的区别,即最长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而其他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计算;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的规定,而其他诉讼时效适用有关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的目的主要在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而其他诉讼时效的目的更强调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本题中问的是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侵害事实发生之日起是多长时间,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答案】。
【答案】:A
二
王锋与刘青结婚四年后,已生一子王达。1994年7月5日,王锋出海打渔遇台风未归,生死不明。若干年后,其妻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经查,王锋结婚后与父母分开生活?其父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 。王锋因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分居期间王锋盖有楼房6间。王锋遇台风后被人相救,因不想再见刘青而未与家中联系,独自到南方某市打工。1997年王锋与打工妹陈莹相识并相好,并在该市教堂举行了婚礼,生有一女王莉。陈莹为王锋介绍了一收入颇丰的工作。1998年5月5日王锋因摸彩票中奖,获奖金30万元。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1999年4月8日,王锋因心脏病发作死亡,临终前告诉了陈莹自己的身世,并口头遗嘱将自已原有的6间房屋由其母谢兰继承?有2名医生在场 。请回答下列85—89题。
85.刘青向法院申请宣告王锋死亡,法院应予受理的最早申请日期是哪一天?
A.1996年7月5日
B.1998年7月6日
C.1998年7月5日
D.1996年7月6日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宣告死亡审理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七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本题中王锋于1994年7月5日起生死不明,下落不明满四年的次日应为1998年7月6日。
【答案】:B
86.设刘青于最早申请日期向法院申请,受理法院依法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此时,王锋所建的6间房屋应如何继承?
A.其中3间房屋归刘青所有;3间房屋属王锋遗产,由王锋的继承人继承
B.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和王锋之父继承
C.3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D.6间房屋由刘青、谢兰、王达继承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规定的关于遗产处理的知识。
由上题,刘青最早申请日期为1998年7月6日,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依据此规定,受理法院作出宣告王锋死亡的判决之时应为1999年7月份,此时王锋之父已于1996年10月3日死亡,故王锋的继承人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本题中虽然王锋与刘青感情不和且离婚未果而与刘青分居,6间楼房是分居期间王锋所盖,但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其中3间属于刘青,另外3间属于王锋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刘青、谢兰、王达三人继承。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87.王锋彩票中奖所得30万元,应由谁继承?
A.谢兰、王达、王莉
B.谢兰、刘青、王达、王莉
C.谢兰、刘青、陈莹、王达、王莉
D.谢兰、陈莹、王达、王莉
【解析】:本题考查继承法规定的关于遗产继承的知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故王锋与陈莹所生王莉享有继承权。本题中王锋在1998年5月5日因摸彩票中奖金30万元,此时仍在与刘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其与陈莹同居生活,但与陈莹不是合法夫妻,故陈莹没有继承权。
【答案】:B
88.对王锋与陈莹共同购买张明私房3间的定性表述中,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买卖房屋合同无效,因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B.王锋、陈莹与张明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有效
C.王锋与陈莹取得了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因为张明已将房屋交付
D.王锋与陈莹未取得该3间房屋的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明等,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1998年6月6日王锋与陈莹各出10万元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但未办登记过户手续。因此,该买卖合同虽然为有效,但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故可以排除选项A、C.
【答案】:BD
89.设王锋与陈莹购买张明私房3间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就王、陈二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下列表述中哪些是不正确的?
A.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合伙关系
B.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C.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
D.王锋与陈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按份共有的知识。
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本题中王锋与陈莹各自出资购买了张明的3间私房,如果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他们对该3间房屋的关系因是各自出资10万元购买,故属于按份共有。所以本题中只有C为正确表述。
【答案】:ABD
三
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各出资50万美元?其中丹尼的出资包括专利技术出资在上海成立一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请回答下列90—93题。
90.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
A.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该公司属于外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C.该公司属于中国公司、本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D.该公司属于跨国公司、母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理论中关于公司种类的知识。
解答本题需要分清公司法理论中对公司各种类型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公司的种类包括:(1)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股份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和若干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二人以上出资组成,全体股东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本公司与分公司。本公司在实践中常常被称作总公司,是指一个公司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本公司管辖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没有单独的法人资格。(3)母公司和子公司。当一个公司拥有另一公司的相对多数股份因而能够对其加以实际控制时,前者为母公司,后者为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财产,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在我国,凡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登记成立的公司,都是本国公司。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则为外国公司。所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都是中国公司。但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虽然也必须经过中国政府批准,却不具有中国法人的资格,不属于中国公司。
依照上述概念再具体到本题,法国人丹尼与美国人泰尔按我国法律规定,在上海成立一公司,首先是属于中国公司,故可先行排除选项B、D.两人各出资50万美元,公司章程规定各方以该出资对公司债务负责,故该公司从出资人责任形式分析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故可排除选项A.后该公司又在上海注册成立了两家分公司,故该公司属于本公司。由此方式可依次排除选项A、B、D.
【答案】:C
91.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价值多少的现金或实物?
A.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B.25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C.无需补出任何现金或实物
D.80万美元资金或等值的实物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关于出资方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时,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的条件是:(1)外国投资者自己所有的;(2)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者出口适销产品的。该条第二款规定,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本题中该公司已设定注册资本为100万美元,而丹尼以其专利技术出资,则其至少要补出注册资本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或实物,即30万美元现金或等值的实物。
【答案】:A
92.下列有关该公司的成立与责任性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公司需经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成立
B.该公司因出资人均为外商,故不需经主管部门批准即可成立
C.该公司由出资人直接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即可成立
D.该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故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公司成立和责任性质的知识。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故本题中表述正确的只有选项A.
解答本题还可以直接从各个选项的表述上作出选择。如选项B、D的表述过于离谱,在法律条文中不会因为诸如“出资人均为外商”、“公司因系个人投资设立”等原因,得出其他结论。对于这些表述稍加考虑即可判断出为错误选项。
【答案】:A
93.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A.提出成立公司的申请之日
B.取得营业执照之日
C.取得营业执照前30日
D.营业执照签发之月起90日
【解析】:本题考查外资企业法规定的有关出资期限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外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九十天内缴清。
本题中四个选项的表述不同,这就需要考生在复习法律条文时在类似规定上重点记忆,否则会由于记忆不深刻而无法选择。
【答案】:D
四
王某面临多起民事纠纷,拟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但王某对诉讼和仲裁的作用以及两者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等不够了解,遂就有关问题进行咨询。请回答下列94—96题。
94.下列有关仲裁与民事诉讼两者的关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各类民事纠纷既可以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也可以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B.请求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应当以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为条件,而进行民事诉讼则不一定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有进行民事诉讼的协议
C.仲裁案件,通常情况下不公开审理,而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通常情况下应公开审理
D.审理案件的仲裁员可以由双方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审理案件的法院审判员则原则上不可以由当事人选定,除非经人民法院院长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的知识。
这是一个既涉及理论知识又涉及法律条文综合性题目,需要考生对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特点掌握清楚方能作答。
仲裁的特点之一是第三者的仲裁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没有书面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第三者无权接受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进行裁决。民事诉讼是通过国家审判机关强制解决当事人争议的问题,法院对民事纠纷具有法定的管辖权,只要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则有权依法受理,另一方当事人就必须应诉。故本题中选项A表述错误而选项B表述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故选项C为正确表述。
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之一是仲裁机构与法院的性质不同。在我国,国内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机构,在各大城市依法设立,它通过行使仲裁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经济、贸易等方面的争议。仲裁员不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任命,一般可由双方当事人自己选定。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员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是通过行使国家赋予的民事审判权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的。审判人员是由国家权力机关任命的,当事人没有选择审判人员的权利。故选项D为错误表述。
【答案】:BC
95.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到法院另行起诉
B.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C.人民法院在仲裁裁决具有不应当执行的情形下,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人民法院在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发现仲裁裁决有错误,可依职权予以改变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仲裁裁决的知识。
根据仲裁法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选项A为错误说法。
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后裁定不予执行的仲裁裁决包括:(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5)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仲裁机构裁决的事项部分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部分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D为错误说法。
【答案】:BC
96.法院对仲裁活动支持表现在下列哪些方面?
A.当事人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且符合条件的,由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B.在仲裁过程中,出现妨害仲裁秩序的情形,仲裁委员会可以向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C.具有给付内容的仲裁裁决生效后,在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业务进行业务指导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与仲裁关系的知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根据仲裁法第八条规定,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故选项B、D为错误说法。
【答案】:AC
五
鲁天,男,与谢威,女,于1989年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常为琐事争吵。谢威多次与鲁天协商离婚,均因财产处理问题无法达成一致而未成。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鲁天的婚姻关系。据此,请回答下列97—100题。
97.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法院应如何处理?
A.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应当告知谢威先按特别程序申请宣告鲁天为失踪人
B.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且应在审理过程中同时宣布鲁天为失踪人
C.法院不能受理该案,因为被告在起诉时下落不明
D.法院可以受理该案并应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题中如果鲁天在1999年3月谢威向法院起诉前两年已离家出走,即下落不明,因此法院应受理该案并用公告方式向鲁天送达诉讼文书。
【答案】:D
98.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作出驳回起诉裁定
B.应当判决不准许离婚
C.中止诉讼,待谢威分娩后1年再继续审理
D.可以继续审理
【解析】:本题考查婚姻法规定的有关离婚的知识。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题中如果法院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谢威怀孕已3个月,但由于是女方谢威提出离婚,故依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审理。
【答案】:D
99.如果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因而判决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做出处理,判决生效后谢威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她可以就哪些方面问题申请再审?
A.就判决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B.对判决准许离婚可以申请再审
C.就判决书中的笔误可以申请再审
D.就子女的抚养权问题可以申请再审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由此规定,对涉及离婚案件的生效判决,法律只对此能否申请做了限制,而对其他情形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故选项B应予排除。
【答案】:ACD
100.如果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后一年;谢威听说鲁天在1994年曾因设计了一个办公软件而被公司奖励了15万元,鲁天用这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谢威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A.接受申请并进行再审
B.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房子的分割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驳回申请
C.应当不予受理
D.应当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立案审理;如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后,谢威听说鲁天用公司奖励的15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而原判决中没有涉及该房子的处理。对此,法院应告知谢威另行起诉。
【答案】: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