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司考真题 >

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及答案解析(3)

2010-07-16 

  51.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

  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

  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

  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

  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关于保险利益原则的知识。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基础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它既可以是经济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投保人依法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责任而产生的利害关系。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便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的成立须具备的要件包括:(1)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本题选项A虽是经济上的利益,但不能用金钱估计,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B中乙的女儿尚未出生,不存在现实的受益人,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D中恋爱关系不是经济上的利益,又是无法确定的利益,故该投保行为无效。选项C中丙为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该行为符合保险利益成立的三个要件,投保行为成立。

  解答本题的同时还需要提醒考生注意保险法理论中的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这较有可能成为今后出题的目标。

  【答案】:ABD

  52.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在此情形下,他可以请求谁承担何种责任?

  A.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B.请求厂家同时承担违约和侵权责任

  C.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D.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知识。

  民事责任竞合是指某个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两种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又不能同时并处,只能选择承担其中的一项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社会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虽然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责任会发生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和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因为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不应有的负担。

  本题中甲购买汽车后,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这其中既存在汽车销售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也存在甲因翻车受伤造成的侵权责任。但甲只能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要求承担两种责任。故选项B、D应予排除。

  【答案】:AC

  53.依据专利法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不授予专利权?

  A.甲发明了仿真伪钞机

  B.乙发明了对糖尿病特有的治疗方法

  C.丙发现了某植物新品种

  D.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

  【解析】:本题考查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本题选项A即属此种情形。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选项B即属此种情形。(4)动物和植物品种。选项C即属此种情形。(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故选项D中丁发明了某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应当授予专利权。

  【答案】:ABC

  54.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某电视台为了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D.出版杜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合理使用作品范围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记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故选项A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故选项B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故选项C不属侵犯著作权的行为。(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象。(11)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选项D表述与本规定相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答案】:ABC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C.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D.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效力未定合同和善意取得的知识。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其特征是:(1)效力未定的合同的效果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2)效力未定合同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的行为;(3)效力未定合同经同意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溯及于行为成立时。本题所涉及的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不动产不能善意取得。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是否返还原物。(1)如果第三人是无偿地从无权转让该项财产的占有人那里取得财产,所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该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第三人如果是有偿地并善意地从占有人处取得财产,即他支付了适当的价金,并且也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占有人无转让财产的权利。这种情况下,要区分占有人的占有是否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果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的意思取得的,如所有人将财产租给他人使用、交给他人保管,占有人(承租人、保管人)滥用所有人的信任而非法转让,这时善意第三人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人无权向第三人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赔偿损失。

  本题中甲将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给他人造成的印象是这幅字画是乙的。后乙急需钱将该幅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首先,乙作为占有人对字画的占有是基于所有人甲的意思取得,即是甲将字画交给乙保管。其次,乙作为保管人滥用了所有人甲的信任而非法转让,所以此时善意第三人丙取得了字画的所有权。所有人甲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原物,他只能要求非法转让人乙赔偿损失。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答案】:BD

  56.甲、乙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就该项发明的专利申请权所作的下列判断中,哪些是正确的?

  A.如果甲不同意申请专利,乙可以自行申请

  B.如果甲放弃其专利申请权,乙可以单独申请,但取得专利后,甲有免费使用的权利

  C.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应签订书面合同

  D.如果甲准备转让其专利申请权,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技术开发合同的知识。

  这也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依据该条第一款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故选项D为正确判断。该条第二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故选项B为正确判断。该条第三款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故选项A判断错误。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答案】:BCD

  57.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性质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B.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C.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D.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保险法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特征的知识。

  本题主要测试考生对保险法理论部分的掌握,该部分理论比较抽象,需要考生仔细琢磨、反复阅读才能理解。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具有的特征包括:(1)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的本意是碰运气。所谓射幸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支付的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机会,对投保人而言,他有可能获得远远大于所支付的保险费的效益,但也可能没有利益可获;对保险人而言,他所赔付的保险金可能远远大于其所收取的保险费,但也可能在收取保险费以后不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这种射幸性质是由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的特点决定的,即保险人承保的危险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的发生与否,均为不确定。故选项A为正确表述。(2)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人的危险补偿责任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事人的诚实信用,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这一方面是因为保险合同效力取决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信息披露程度;另一方面,保险标的一般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控制,被保险人的任何非善意的行为将可能构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者促成保险危险的发生,所以法律对于保险当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3)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所谓附和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标准合同或定式合同,是指由一方预先拟订合同的条款,对方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即订立或不订立合同,而不能就合同的条款内容与拟订方进行协商的合同。保险合同的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订而成立的标准化合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服从、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提出的条件,所以具有较强的附和性。故选项B为正确表述。(4)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负有依照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则负有按约定的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合同的有偿性,是指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相应地,保险人所收取的保险费则是以今后可能赔偿给付或者保险金为对价的。故选项C为正确表述。(5)保险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合同的成立必须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非要式合同则是指不要求采用特定方式的合同。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请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根据这一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意,即双方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而无须履行特定方式,所以保险合同属于诺成、不要式合同。保险人签发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行为是履行合同的行为,而非合同成立的要件。故选项D为正确表述。

  【答案】:ABCD

  58.甲企业与乙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合同法规定的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知识。

  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前的缔约过程中,因缔约人一方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所具有的过失,因该过失承担的责任,称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基础,而在合同成立前,因过失致使相对人受损害时,不能依合同请求损害赔偿,只能依缔约过失责任请求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条件包括:(1)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缔约双方当事人在磋商时发生的说明、告知、注意等义务。(2)有过失,即当事人只对自己缔约时的故意或过失负责。(3)有损失,即因缔约过失行为导致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是指缔约相对人因相信合同会有效成立而付出的费用或直接财产的减少。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情形包括以下四种:(1)恶意磋商致合同不成立,即当事人一方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致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根据前合同义务,缔约双方在接触时有诚意缔约、互相协商义务,如果为缔约恶意磋商或突然恶意中断交涉,则构成该类型的缔约过失。非恶意的过失中断交涉致使合同不成立的,即使当事人受损害,也不负缔约过失的赔偿责任。(2)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即当事人一方缔约时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的过失。故意隐瞒与缔约有关的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可构成欺诈,若受欺诈之当事人不行使撤销权,合同仍为有效,即受欺诈人放弃权利;若其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因撤销而归于无效的,可请求相对人负担缔约过失之赔偿责任。(3)违反保密义务之过失,即当事人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缔约时获悉的他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过失。在缔约交涉时,如果获悉对方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泄露,也不得使用,否则就构成缔约上的过失。该类型缔约上的过失,是当事人违反前合同义务,包括保密和不得不正当使用两种情况,只要当事人违反其中一项,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或故意过失,都要负缔约上的过失责任。(4)违反诚实信用的其他缔约过失行为。这是合同法为其他没有归纳但也属于缔约过失的类型,提供的法律适用空间。

  本题也是测试考生对民法理论部分的掌握,由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只是简单的法律条文,所以对该部分知识,仍须考生研究其理论才能正确解答。在掌握理解上述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再来分析本题。本题中甲得知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后,采取推迟签约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不但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且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因此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只有选项A为错误说法。

  【答案】:BCD ?

  59.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知识。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所有,买受人支付价金的买卖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不同之处在于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不动产买卖法律有如下限制:(1)房屋买卖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买卖双方需将买卖房屋的位置、面积、价金等约定于书面;(2)在城镇买卖房屋之所有权时,双方当事人均须向主管部门提交有关证件,如房屋所有权证、购房证明信、身份证明等,并须在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登记,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才发生移转,未经登记即使交付,也不发生权利移转效果;(3)出卖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时,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题中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了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将该房卖与丙,因此,甲违反了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与丙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这一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登记要件而成立,故乙无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并实际履行合同,也不能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但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违约金过高,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选项A、B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

  【答案】:CD

  60.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下列哪些类型的股票?

  A.普通股和优先股

  B.记名股和无记名股

  C.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D.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股

  【解析】:本题考查公司法规定的关于股份种类的知识。

  股份对公司而言,是指以货币价值量计算的均等的资本单位或单位资本;对股东而言,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在公司法理论和实践上将股份分为以下四种:(1)普通股、优先股、后配股。其中普通股是指在不存在特别股(即优先股、后配股)的情况下,全体股东享有的权利平等的股份;在存在特别股的情况下,是指后于优先股而先于后配股获得利润分配的股份。优先股是指依据公司章程或股份发行条件,享有利润分配优先权的股份。即公司分配利润时,首先偿付优先股的股息,如有剩余再分配给普通股。后配股就是最后享受利润分配的股份。在存在后配股的情况下,通常是在向普通股偿付股息后,将剩余利润的全部或部分分配给后配股。我国公司法尚无特别股的具体规定,但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并不排除设立特别股的可能。(2)记名股、无记名股。记名股是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无记名股是指不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票的股份。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此作了规定。(3)额面股、无额面股。额面股又称票面金额股、面值股,是指股票票面标明一定金额的股份。额面股的票面金额必须一律相同,其次发行的价格和条件也应当相同。额面股的发行价格可以等于或高于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公司法一百三十一条对额面股作了规定。无额面股是指股票不标明金额,只标明每股占公司资本的比例,故又称比例股。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关于股票应当载明票面金额的规定,实际上等于禁止在我国发行无额面股。故选项C应予排除。(4)表决权股、无表决权股。表决权股是指享有表决权的股份。公司法奉行一股一权原则,故通常的表决权股为单一表决权股。但在有些国家,也允许以章程设定多重表决权股。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所谓管理股,即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享有两个或多个表决权。无表决权股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股份。这也属于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通常由公司章程设定。常见的无表决权股有无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持股超过章程规定限额的部分、公司自己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答案】:ABD

  61.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下列事项中哪些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A.合营企业解散

  B.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C.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D.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解析】:本题考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条规定,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事项包括:(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本题提醒考生要注意包括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规定的类似规定,这在司法考试的多项选择题中出现频率极高,解答这类题目不需要较高的理论知识,只要将法律条文记熟,便可得分。

  【答案】:ABCD

  62.陈某为撰写学术论文须引用资料,为避免引发纠纷,陈某就有关问题向赵律师咨询。赵律师的下列意见中哪些是可以采纳的?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或为了说明某问题而引用作品

  C.只要不构成自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将资料全文引用

  D.应当向原作者支付合理的报酬

  【解析】:本题考查著作权法规定的关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知识。

  合理使用是指依据法律明文规定,不必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无偿使用其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必须约束在一定范围内,即符合一定条件。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本题中选项A、D的意见违反了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予排除。

  【答案】:BC

  63.甲因办厂无资金向乙借款 10万元,借期两年,并且由丙担保在甲不还钱时代甲向乙还款。两年后,甲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乙向甲和丙索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关于甲、丙诉讼地位的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乙可以同时向甲和丙主张权利,甲丙是共同被告

  B.乙可以只起诉丙,但法院应通知甲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C.乙可以只起诉甲,人民法院可以只列甲为被告

  D.乙只能起诉甲、丙二人中的一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诉讼参加人确定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五

  十三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故选项A判断正确而选项D为错误判断。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之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故选项B为正确判断。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故选项C为正确判断。

  【答案】:ABC

  64.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选项A中甲欠乙借款2万元,乙在甲不知去向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百七十一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选项B中改用简易程序审理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故选项C错误。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D中决定对该案的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错误。

  【答案】:ABCD

  65.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案件不适用督促程序?

  A.债务人下落不明但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B.债务已近履行期,义务人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债务

  c.劳务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柜不提供劳务

  D.债务已到期但数额尚不能确定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适用条件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及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包括:(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标的必须是金钱和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金钱及有价证券以外的其他财产给付请求,不适用于督促程序;故选项C所述债务人拒不提供劳务的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债权,不得请求签发支付令;中请人不写明请求妁事实和证据,也不能按督促程序发布支付令。故选项B、D所述情形不能适用督促程序。(3)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对等给付义务。所谓对等给付,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给付义务是双方的。债权人要中请支付令,只能是债务人一方有给付义务,而债权人则无任何给付对方的义务。(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能够送达只要是指能够通过法定的送达方式将支付令实际送达债务人。人民法院对于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需要域外送达,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需要公告送达支付令的,不适用督促程序。故选项A所述情形不适用督促程序。

  【答案】:ABCD

  66.张中阳因房屋出租与王辉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辉一个月内迁出张中阳的房屋。一个月后王辉拒不腾房,张中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中阳欲与王辉和解,将房子卖给王辉,他就有关事宜询问了法院的执行人员。执行人员的下列解答,哪些是正确的?

  A.判决已经生效,当事人要和解就必须先撤回执行申请

  B.双方当事人应在执行完毕后签订新合同而不应在执行过程中和解

  C.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执行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D.如果王辉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张中阳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执行和解的知识。

  执行和解是指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二百六十六条也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故选项A、B所述为错误解答而选项C、D所述为正确解答。

  【答案】:CD

  67.美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按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公司向中国某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该仲裁庭的组成可以有哪几种方式?

  A.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B.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共同选定

  C.三名仲裁员皆由当事人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D.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法规定的关于仲裁庭组成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根据我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本题选项B的错误在于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为自己一方指定一名仲裁员,同时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因此,在事实上当事人只能共同选定两名仲裁员而不是三名。

  【答案】:ACD

  68.甲、乙两厂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写明了仲裁条款。后因甲厂加工的产品质量达不到合同的要求,乙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该案,在法院辩论过程中,甲厂提出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下列对该案的处理意见中哪些是错误的?

  A.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待确定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B.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C.法院应当与仲裁机构协商解决管辖权问题

  D.法院应当征求乙厂对管辖权的意见,并依乙厂的意见决定是否继续审理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包括:(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据上述两条规定,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为正确处理意见。

  【答案】:ACD

  69.在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人包括哪些?

  A.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B.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C.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

  D.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委托代理人范围的知识。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诉讼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诉讼行为的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代理权的大小取决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其代理权的方式是向人民法院提交由被代理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包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4)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做诉讼代理人的人。由此规定,选项A所述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属于禁止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答案】:BCD

  70.在民事诉讼中,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包括哪些?

  A.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B.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C.人民法院的调解书

  D.出庭通知书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留置送达的知识。

  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时,受送达人或者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将诉讼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八十四条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由此规定可见,之所以调解协书不适用留置送达,是因为对调解协议当事人在送达之前均有权反悔,其拒收调解书,意味着其对调解协议的反悔。故选项C应予排除。

  【答案】:ABD

  71.对下列哪些案件,二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径行作出判决?

  A.被告在一审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驳回了被告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B.二审法院对原告上诉请求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请求明显不成立

  C.被告在上诉时提交了其刚刚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审中应当回避的人员没有回避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第二审审理方式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径行判决、裁定的案件包括:(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本题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C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

  【答案】:ABD

  72.孔某在A市甲区拥有住房两间,在孔某外出旅游期间,位于A市乙区的建筑工程队对孔某隔壁李某的房屋进行翻修。在翻修过程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孔某旅游回来后发现,遂交涉,但未获结果。孔某向乙区法院起诉。乙区法院认为甲区法院审理更方便,故根据被告申请裁定移送至甲区法院,甲区法院却认为由乙区法院审理更便利,不同意接受移送。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甲、乙二区对本案都有管辖权

  B.向何法院起诉,由原告选择决定

  C.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D.甲区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认为无管辖权,应报A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管辖的知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施工队不慎将孔某家的山墙砖块碰掉,砖块落入孔某家中,损坏电视机等家用物品,施工队侵害了孔某的财产权,因此,对于该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甲、乙二区均有管辖权。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三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题中甲、乙二区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故乙区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故选项D为正确说法。

  【答案】:ABCD

  73.吴某大学毕业后到武汉自谋职业,由武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到某信息中心工作。吴某到该中心正式上班后,双方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上班不久,吴某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该信息中心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付医疗费。吴某应如何请求解决?

  A. 吴某必须先向该信息中心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请仲裁

  B.吴某可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无须先行经过调解

  c.吴某只能向法院起诉,因为其与用人单位未签仲裁协议

  D.吴某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此仲裁裁决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规定的有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知识。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其中协商和调解不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仲裁是必经程序。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选项 B、D为正确说法而选项A为错误说法。

  【答案】:BD

  74.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A.因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

  B.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c.因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

  D.因在我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的有关管辖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依据该条规定,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包括:(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3)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在此提醒考生要注意该法第六条关于海事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第八条关于协议选择管辖的规定、第九条关于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和申请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管辖规定。

  【答案】:ABCD

  75.《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该“新的证据”所指的是下列哪些情形?

  A.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就持有,但在一审诉讼过程中一直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到二审程序时,当事人才向人民法院出示的证据

  B.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证据。

  c.当事人在二审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

  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因主观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但在法庭开庭时向法庭出示的证据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这是一个直接考查法律条文的题目,具体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据该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1)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2)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后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故本题中选项 A、D为错误说法,应予排除。

  【答案】:BC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