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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及答案解析(3)

2010-07-16 

  51.某甲因抢劫他人财物被K县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侦查期间,某甲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对于该案件,K县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处理?

  A.侦查羁押期间自查清某甲真实身份年月起计算

  B.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不允许其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

  C.在查清某甲真实身份以前,停止侦查活劫

  D.如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按某甲自报姓名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有关侦查规定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故选项A、D为正确说法,选项C说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故选项B说法错误。

  由本题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部分考查的主要形式是法律条文的规定,准备这部分的方法一是仔细阅读法条,对一些容易产生混淆的类似期间、程序的规定尤其要予以注意。方法之二是通过做模拟试题,了解自己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深巩固对法律条文的记忆。笔者在分析本部分试题中,主要是列举了题目本身涉及的法律规定,鉴于考点和出题形式的多样化,难以做到一一列举。

  【答案】:AD

  52.被告人李阳,因故意杀人罪、间谍罪被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上诉期间内,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量刑不当,依法提起抗诉。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没有错误,量刑过轻,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并核准执行死刑立即执行。该案中哪些做法是违法的?

  A.二审法院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B.二审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C.二审法院没有发回重审

  D.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①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②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即上诉不加刑原则。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本题中被告人李阳没有提出上诉,故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第二审法院不必将案件发回重审,可以直接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选项A、C为正确做法,而选项B做法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需注意这里规定的是“应当”即“必须”而不是“可以”。故选项D做法错误。

  【答案】:BD

  5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回避决定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作出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加对本案的侦查工作

  B.公安机关负责人和检察长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C.对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对合议庭成员回避,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

  D.对公诉人员提出申请回避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公诉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回避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B表述正确。第二款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故选项A表述错误。

  第三十一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也适用第三十条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而不能由审判长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

  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出庭的检察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指派该检察人员出庭的人民检察院,由该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故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BD

  54.小刚是一名17岁的职业高中学生,在2000年10月5日国庆节放假期间,他潜入某单位办公室,窃得手提电话3部。在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侦查时,下列哪些内容属于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A.小刚盗窃的事实

  B.小刚的年龄

  C.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的事实

  D.小刚犯罪后的表现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刑事诉讼证明的知识。

  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问题。证明对象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及保证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不仅如此,成为证明对象的,还必须是有必要用证据证明的事项。有些事项虽与定罪量刑和诉讼公正有关,但没有必要用证据加以证明,而是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就不属于证明对象的范围。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①被告人的身份;②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③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④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⑤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⑥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⑦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⑧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实体法事实具体包括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作为从重、加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理由的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表现;程序法事实即对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主要包括关于回避的事实、关于耽误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原因和其他正当理由的事实、影响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等等。

  本题中选项C被排除的原因是由于2000年国庆节期间放长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

  【答案】:ABD

  55.在我国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人或单位是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

  A. 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

  B.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c. 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个人

  D.应当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知识。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而进行的诉讼。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D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③已经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④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⑤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故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6. 在刑事诉讼执行程序中,下列哪些情况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A.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女罪犯张某,被发现服刑时怀有身孕

  B.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王某,在狱中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李某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 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妇女赵某,服刑时其正值哺乳期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知识。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的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适用保外扰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选项A中张某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刑罚条件。选项B中王某虽被判处有期徒刑,但由于其是在狱中自杀未遂造成生活不能自理,故也不能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答案】:CD

  57.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下述哪些判决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

  A.管制

  B.有期徒刑的缓刑

  C.拘役

  D.剥夺政治权利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各种判决执行程序的知识。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规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的有关规定,罚金、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判决、免除刑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行。故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D

  58.王红亲眼目睹了三个盗窃犯实施盗窃及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过程。事后,侦查人员找到王红取证。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王红有义务作证

  B. 王红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保密

  C.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

  D. 王红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己近亲属的安全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证人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对证人作证以及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作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故选项A说法正确。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证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故选项C、D为正确说法。选项B所述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规定,且此表述过于绝对,应予排除。

  【答案】:ACD

  59.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依法为其指定了辩护人,但是被告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

  B.被告人无权拒绝人民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

  C. 人民法院应当先审查,被告人有正当理由的应当准许

  D.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指定辩护的知识。

  指定辩护是当刑事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在遇有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的辩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指定辩护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只能是依法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因此,指定辩护又称刑事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适用的情形包括:①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围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②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了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①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②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③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扩护人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故选项B说法错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故选项A说法错误。

  【答案】:CD

  60.胡女士喜欢编造并传播小道消息,她曾经捏造事实,同时诽谤甲、乙、丙、丁四人。此后,甲独自向人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人民法院下列哪些处理方式是错误的?

  A.人民法院不受理此案。

  B. 同意乙、丙、丁不参加诉讼

  c. 乙、丙、丁不参加诉讼,但允许他们在本案宣判后另行提起刑事自诉

  D.乙、丙、丁不出庭,但允许其保留告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的知识。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有三种: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别规定的可能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③辩护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即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种。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由此规定,选项A、 C、D的处理方式错误。

  【答案】:ACD

  61.张某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了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被控侵犯商业秘密罪。在本案诉讼中,被盗公司行使下列哪些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A. 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B.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

  C.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而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D.以审判人员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为由申请其回避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刑事诉讼代理、刑事案件审判程序、回避等知识。

  刑事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接受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代理的种类有:①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②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③接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被告人的委托,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④接受中诉人的委托,担任刑事申诉人的代理人。故选项A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及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院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故选项B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迭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过申诉亩拄向人民,法院起诉。本题中被盗公司作为受害人,如果不服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有权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故选项C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故选项D所述诉讼权利于法有据。

  【答案】:ABCD

  62.张某居住在A县,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张某应当遵守的义务有哪些?

  A.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B.未经A县检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A县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D.未经A县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取保候审的知识。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有正当理由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本题中张某是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故其如果离开 A县必须经过决定机关即检察机关的同意。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③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④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选项 D是属于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应遵守的规定。

  由本题笔者在此提醒考生重点注意与之相关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方式以及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被监视居住人所应遵守的义务,这在今后极有可能成为出题的重点。

  【答案】:BC

  63.甲某系H县人民商场职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H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于是决定不起诉。H县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宣布和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A.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

  B.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甲某和H县人民商场

  C.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H县公安机关

  D.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该盗窃案的被害人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程序的知识。

  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法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故选项A为正确说法。该规则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被不起诉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选项B、D为正确说法。该规则第二百九十六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故选项C为正确说法。

  考生对涉及本部分内容的规定,应重点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法定不起诉的情形、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酌定不起诉的情形、该条第四款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此外还有涉及本部分内容的有关期间的规定,均有可能成为今后出多项选择题的首选目标。

  【答案】:ABCD

  64.甲、乙、丙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该案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丙犯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于是作出不起诉决定,该不起诉决定宣布后,发生哪些法律后果?

  A.不起诉决定书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B.应当立即释放丙

  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丙刑事责任

  D.该案被害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不起诉法律后果的知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即不起诉决定一经宣布,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故A、B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七日以内向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应立案复查。第三百条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收到不起诉决定书超过七日后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经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复查。故D为正确选项。该规则第三百零三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的复查决定后,应当将案件交由审查起诉部门提起公诉。由此规定可以看出,如果不起诉决定在复查之后被撤销,犯罪嫌疑人还可以被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故选项C不得因该案事实再次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

  【答案】:ABD

  65.卞某系聋哑人,是某聋哑学校职工,因涉嫌盗窃罪被B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卞某委托的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并非该案的犯罪嫌疑人。B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B县人民法院为什么决定按照普通程序而不是按照简易程序审理该案?

  A.卞某系聋哑人

  B.卞某系某聋哑学校职工

  C.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

  D.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知识。

  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经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而适用较之第一审普通程序简化了的简易程序进行审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①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如果案件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②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③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此外,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有:①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②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③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④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⑤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本题中B县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的原因一是卞某系聋哑人,二是辩护人高某认为卞某无罪。至于选项D所述“人民检察院没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不属于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答案】:AC

  66.在一起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甲不服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乙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而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案缺乏罪证,经要求,自诉人未能提出补充证据。县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哪些处理?

  A.说服自诉人撤诉

  B.裁定驳回自诉

  C.对甲和乙进行调解

  D.中止诉讼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关于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由此规定,自诉人如果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二是裁定驳回起诉。故可排除选项C、D.

  【答案】:AB

  67.李某在法庭上作证说,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李某向法庭提供的证言,属于证据分类中哪些证据?

  A.传来证据

  B.直接证据

  C.有罪证据

  D.言词证据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证据的知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只规定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七种。但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分类的规定,因此需要掌握刑事证据的一些理论知识才能正确解答本题。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按照证据本身的特点,从不同角度在理论上对证据进行的划分。

  ①按照证据的来源划分,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是传来证据。常见的原始证据有:亲眼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物证的原物,书证的原件,勘验笔录等。常见的传来证据有:物证的复制品,文件的副本、影印件、抄件,非亲自感受案件事实的证人所作的证言等。

  ②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③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都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之所以属于言词证据,是因为鉴定结论实质上是鉴定人就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以及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在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当然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所以,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视听资料也属于实物证据。

  ④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够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某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地直接证明刑事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常见的间接证据有: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过现场的痕迹物品、犯罪工具、犯罪客体物,反映犯罪动机、目的的证据,认定案发地点的勘验笔录,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掩盖罪行而实施的毁灭证据、伪造现场的行为等。

  本题中李某在法庭上的证言是他曾听徐某讲述其如何杀害高某的经过,这一证言按照证据来源的划分属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划分,属于有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的划分属于言词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的划分,属于直接证据。故本题中四个选项均是正确判断。

  【答案】:ABCD

  6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下列哪些证据属于此类?

  A.证人证言

  B.被害人陈述

  C.视听资料

  D.书证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效力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刑诉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故依此规定可以排除选项C、D.

  【答案】:AB

  69.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经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行政公署

  B.经市公安局批准,县公安局可以设立派出所

  C.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可以设立直属机构

  D.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区公所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法中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设立的知识。

  派出机关与派出机构是我国行政组织序列中的一种。所谓派出机关是指由一级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的行政机关。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派出机关主要有: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②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③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立的街道办事处。本题中行政公署的设立需经国务院批准,故选项A说法正确。

  所谓派出机构是由政府的工作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立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在我国派出机构种类较多,如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等。派出机构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而不是根据上一级机关批准设立,故选项B说法错误。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也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直属机构是国务院主管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由国务院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无需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需要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是国务院的各部委,故选项C说法错误。

  本题中选项D,因为没有说明“市人民政府”是否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以这种不严谨的表述不应进入正确【答案】之列。

  【答案】:BCD

  70.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在哪些情况下必须作出发回重审裁定?

  A.原审判决遗漏被告的

  B.原审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

  C.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

  D.原审不予受理裁定确有错误的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的知识。

  解答本题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法院行讼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这里规定的“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故可排除选项D.

  【答案】:ABC

  71.在哪些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拒不确认致害行为违法,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A.看守所干警唆使被羁押人员殴打他人的

  B.乡政府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征收提留款的

  C.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的

  D.商检局错发商检证明导致出口商品被退货的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的知识。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情形。本题中选项C所述“镇政府对超生妇女集中教育不许回家”实质上是第①项规定的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该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④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⑤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行为。本题中选项B属于第④项规定的情形,选项D属于第⑤项概括式规定的情形。

  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题中选项A即符合第④种情形的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本题的四个选项分别考查了行政赔偿范围和刑事赔偿范围的四种情形,对于尚未考查的其他情形,尤应引起考生的重点关注。

  【答案】:ABCD

  72.刘某对市辖区土地局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同时要求审查该规定的合法性。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市政府作为复议机关无权对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进行处理

  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

  C.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

  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复议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本题中市辖区土地局是依据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作出的一项行政处理决定,只有区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才能作为复议机关,而市政府不能作为复议机关,故选项A说法错误。选项B“区政府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转送市政府处理”的说法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规定的发布机关有权对工作部门制定的“规定”进行审查,故选项D“市土地局作为复议机关应当将审查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请求转送省国土资源厅处理”的说法是正确说法。省国土资源厅是省政府的一个工作部门,隶属于省政府领导,故省政府有权对该规定进行处理,即选项C为正确说法。

  【答案】:CD

  73.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法院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享有原告资格

  C.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行为便享有原告资格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原告资格的知识。

  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或者说是某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原告资格的构成要件可以概括为:①起诉人必须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②起诉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最高法院行诉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本题中规划范围内的居民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了40年,在事实上应确认这种土地使用权,即居民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选项B为正确说法。

  相对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所直接针对的人,他们或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受领人,或者是行政行为的发动人,均是直接、明显地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人。本题中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势必会涉及到房屋拆迁问题,居民会因房屋拆迁受到直接明显地影响,所以居民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故选项C说法错误。

  市规划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相对人便是大力公司和居民,也就造成对居民利益的侵害,因此即使是在规划阶段,居民也享有原告资格。故选项D说法错误。

  【答案】:ACD

  74.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河道边建造起价值5000万的商品房。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该片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但没有下达任何书面决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该处罚决定主体和程序均不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对此,下列哪些处理是错误的?

  A.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B.确认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C.撤销该处罚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D.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本题中市防洪指挥部领导小组认为住宅违反了防洪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予以拆除的处罚决定并于第二天强行爆破拆除,该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关涉公共利益的行为,因此法院首先应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同时应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造成损害,则应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故只有选项B为正确处理方式。

  【答案】:ACD

  75.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解析】: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本题中李某认为刘某的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本题中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在李某不使用罚款单据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拒绝交纳,该处罚决定事实上也没有成立。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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