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设下列各公司所属国均为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依公约的规定,下列哪几种情况适用公约?
A.营业地位于中国的两个不同国家的公司订立的关于电视机的买卖合同
B.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未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C.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关于食糖的贸易合同
D.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两公司订立的补偿贸易合同,其中服务构成了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
【解析】:本题考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范围的知识。
依公约第一条规定,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故可排除选项A.公约第三条还排除了对提供货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合同的适用:一是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如补偿贸易;二是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如技贸结合。这两种方式中供方的义务主要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而不是提供货物,因此会产生一些调整单纯的货物销售的公约无法解决的问题,从而影响公约作为统一法的适用。但如果上述两合同中提供的劳务或服务没有构成供货方的绝大部分义务的,则仍被公约视为是买卖合同。另外,如合同是由买卖和劳务两部分组成的,则公约只适用于买卖合同部分。故选项D应予排除。
【答案】:BC
68.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下列哪几项措施是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与国民待遇和普遍取消数量限制原则不相符合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
A.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B.将企业进口产品的数量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联系
C.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D.规定企业出口销售产品时当地生产的数量或价值的比重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内容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是1990年5月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经过长期谈判达成的框架协议,此协议日后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协议。
投资措施指的是签约一方在涉及对某一设施进行投资时、投资扩大时、一家公司在继续经营时对本国境内的本国或外国公司的投资。根据协议,签约成员方不得实施的“不当措施”包括:①歧视、限制进口产品;②对某些产品的购买、使用作出规定,或要求一定数量、价值或比例的产品必须是本国的,或必须由国内供应,或要求用本国的产品替代同类进口产品;③限制某些原材料、部件或原料的进口;④要求公司进口在数量、价值或比例等方面与其出口相吻合;⑤通过限制公司的外汇使用权,而限制公司在当地生产所需资料的进口;⑥限制公司向某些或所有海外市场出口其任何产品的权力。由上述规定选项A、B、C、D均为正确【答案】。
解答本题时给人的感觉会是复习时没有见到过,这种情况下就要先看清题意,然后在此基础上作出大胆的猜测,只要符合题意就加以选择,虽然有投机取巧之嫌,但针对考试本身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答题方法。
【答案】:ABCD
69.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有关FCA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货义务的规定包括下列哪些内容?
A.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买方负责装货
B.当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时,应由卖方负责装货
C.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即完成交货
D.当卖方在其他地点交货时,则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交货地点并卸下才完成交货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术语的知识。
FCA?全称FREE CARRIER?named place ?意思是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9.2规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货地点是卖方所在地,当货物装上买方的装货车辆时即完成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当货物在卖方的车辆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故可排除选项A、D.
本题的解答与第68题类似,是常被忽视不被看作重点的易丢分题,但如果了解FCA是在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的意思,即可推出卖方负有的交货装货义务,加之选项A与B、C与D是两组意思相反的判断,则可以得出选项B、C是正确【答案】的结论。
【答案】:BC
70.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逾期承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如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向受要约人表示接受逾期承诺,则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B.对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只要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接受,则该逾期承诺仍然有效
C.由于邮递延误造成的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D.非因邮递原因造成的逾期承诺应当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表示其认为要约已失效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逾期承诺效力的知识。
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作出,理论上迟到的承诺或逾期的承诺不是有效承诺,而是新的要约,一般须经原要约人承诺后才能成立合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二十一条并没有一概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而是规定了两条例外:①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者书面将接受承诺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仍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故可排除选项B、D.
【答案】:AC
71.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如承运人签发的是指示提单,下列关于该提单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提单正面载明了收货人的名称
B.提单在转让时不需要背书,只要将提单交给受让人即可
C.提单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D.提单中的收货人一栏没有具体的收货人名称,而是载明“凭指示”的字样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方式之一的提单的知识。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承担由海上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往另一外国港口的合同,主要分为提单和租船合同。其中提单适用于散杂货定期班轮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最广泛适用的一种合同形式。它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依据收货人的抬头分类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其中指示提单的特征是正面载明“凭指示”交付货物,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故选项C、D为正确【答案】。
在今后的考试中还会以此形式考查其他提单的特征。复习本部分时可以画出图表对比记忆较为有效。例如:
提单名称 载明事项 可否转让
记名提单 收货人名称 一般不能转让
不记名提单 未载明收货人名称 转让无须背书交给受让人即可
指示提单 载明“凭指示” 转让必须经过背书
【答案】:CD
72.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国际贸易支付中的拒付?
A.付款人拒绝承兑
B.付款人破产
C.付款人死亡
D.付款人避而不见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中拒付的知识。
拒付指付款人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的行为,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确的拒绝,还包括付款人破产、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等情况。这类题目的【答案】比较简洁,易于记忆,考生应好好掌握,尽量避免在这类题目上丢分。
【答案】:ABCD
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
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
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
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法律规定的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的知识。
依据我国法律,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包括:①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②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③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④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⑤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⑥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⑦不合理地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供方已签订独占许可合同的国家和地区,供方已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的国家和地区(注:本条易出迷惑性的选择项);⑧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⑨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本题的选项是选取了其中的四个,但不排除仍有考查其他条款的可能。
【答案】:ABCD
74.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所应承担的责任。这一责任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纪律处分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职业责任范围的知识。
这类题目由于是新增考点,一般不会太复杂。
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和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人员违反法律职业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三个:一是法律职业责任主体是法律职业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依法从事法律职业的其他人员;二是客观上该主体在履行法律职业中,违反了与法律职业人员有关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并且产生了相应的危害后果;三是该主体在主观上具有过错。法律职业责任的责任性质是多元性的,包括纪律处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答案】:ABCD
75.下列有关法官行为的论述中,哪些体现了审判独立的原则?
A.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
B.法官应当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独立行使
C.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忠实于宪法和法律,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来自法律规定之外的影响
D.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
【解析】:本题考查审判独立原则的知识。
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审判机关拥有社会公信力的前提条件,审判公正意味着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法治的标志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独立原则在法官行为上的体现包括:①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正确认定案件事实;②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案件不主观偏见,不受其他法律以外的因素的影响;③尊重其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④不受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适当的影响。
【答案】:ABCD
76.法官职业道德适用的对象包括下列哪些人员?
A.各级法官
B.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
C.人民法院的法警
D.退休的法官
【解析】:本题考查法官职业道德特征的知识。
法官职业道德的特征是由法官职业道德的概念决定的,它不同于检察官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法官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法官,适用范围包括:①在职立案、审判、执行、笔录制作、司法文书送达等法官系列相关人员;②到法院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试用、借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③法院行政人员、警务人员等亦可参照执行。
【答案】:ABCD
77.加强检察官职业道德建设是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需要。下列哪些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主要规范?
A.爱检敬业,恪尽职守
B.严格执法,文明办案
C.刚正不阿,护法为民
D.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主要规范的知识。主要包括以下五项:①爱检敬业,恪尽职守;②严格执法,文明办案;③守法遵纪,清正廉明;④刚正不阿,护法为民;⑤文明高效,热情服务。
【答案】:ABCD
78.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包括下列哪些方面的内容?
A.服从命令听指挥
B.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C.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D.忠实于客观事实
【解析】:本题考查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知识。
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指在一个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那些最根本的道德规范,是检察官职业道德活动的最高价值准则。包括以下三项原则:①忠实于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②忠实于宪法和法律;③忠实于客观事实。
【答案】:B C D
79.被告人周某被公诉机关以犯诈骗罪为由提起公诉。鉴于周某年龄尚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通过有关程序指定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周某辩护。该律师事务所指派路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律师后,路律师不得以哪些理由拒绝为周某辩护?
A.周某本人没有提出委托律师为其辩护的请求
B.周某没有直接与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也没有缴纳委托费用
C.根据刑法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周某不会被判处死刑
D.本人与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陈法官是同学,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
【解析】:本题是考查关于律师拒绝辩护的知识。
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一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拒绝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①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违法,如当事人委托律师在法庭上作伪证;②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③委托人隐瞒事实;④委托人严重侮辱律师人格,律师无法工作。律师代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基础是双方建立信任关系,充分了解委托事务的事实,如果委托人隐瞒委托事实,律师无法开展工作,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此外,律师在不可抗力如洪水、地震、风灾等非人力所能抗拒的事由以及意外事件如律师生病丧失提供代理所需的体力,因病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精神失常,不能正确表达意志,丧失了诉讼行为能力等情形下,也可以拒绝辩护或代理。
【答案】:ABCD
80.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后,发现委托人的行为或者要求具有哪些情形,应当及时终止委托关系?
A.委托人所提出的要求不仅过分,而且带有欺诈的性质
B.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所谓证据是伪造的,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
C.委托人的要求有可能会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D.委托人隐瞒案件的重要事实,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是通过贿买的方法获得的
【解析】:本题考查律师拒绝代理的问题。具体分析见上题。
【答案】:AB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本部分81—100题,每题1分,共20分。
81.下列有关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中,哪些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
A.一国的法在整体上是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B.历史上所有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
C.法的本质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
D.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意志的相加
【解析】: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学说的知识。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包括:①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都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②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统治阶级利用掌握国家政权这一政治优势,有必要也有可能将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然后体现为国家的法律,故选项A、C为正确表述;③法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具有整体性,主要是指: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的各党派、集团及每个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这些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共同意志或根本意志,故选项D表述错误;④法体现统治阶级意志要经历一个复杂过程,在一定情况下,法的内容规定不仅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且同时又反映被统治阶级以及统治阶级的同盟阶级的某些要求和愿望,故选项B表述错误。
【答案】:AC
82.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下列社会事态中,哪些可以作为法的实现的评价标准?
A.刑事案件的发案率
B.普通公民对法律的了解程度
C.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
D.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解析】:本题考查法实现的评价标准。
法的实现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的过程。法律实现的评价标准具有复杂性,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人们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行为的程度,是否能够按照授权性规范行使权利,按照义务性规范履行义务;是否能够根据法律设定的法律后果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②刑事案件的发案率、案件种类、破案率及对犯罪分子的制裁情况。③各类合同的履约率与违约率,各种民事或经济纠纷的发案率及结案率,行政诉讼的立案数及其审结情况。对有关这一标准的统计数字,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轻易作出结论。④普通公民和国家公职人员对法律的了解程度,他们的法律意识及法治观念的提高或提高的程度;⑤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实施情况进行可比性研究;⑥社会大众对社会生活中安全、秩序、自由、公正、公共福利等法的价值的切身感受;⑦法律的社会功能和社会目的是否有效实现及其程度。⑧有关法律活动的成本与收益的比率。
【答案】:ABCD
83.法律推理的基本方法包括演绎推理的方法、归纳推理的方法和辩证推理的方法。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需要采用辩证推理的方法?
A.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
B.出现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
C.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抵触
D.某些法律规定明显落后于社会发展
【解析】:本题考查辩证推理方法适用场合的知识。
辩证推理是指侧重于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或者在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在出现疑难案件的场合就需要辩证推理,疑难案件包括四种情况:①法律规定本身的意义模糊;②出现了法律空隙或法律漏洞,即在法律中对有关主题没有直接的明文规定;③同一位阶的法律规定之间有抵触;④某些法律规定明显严重落后于社会发展情势,严重不公正,即出现通常所说的“合法”与“合理”的矛盾。解答本题别无好的方法,需要考生逐条记忆才不致选择错误,但这类题目可在正确理解的基础上重点记一些关键词。
【答案】:ABCD
84.法律权利的内容是下列哪些权利要素的统一?
A.自由权
B.生存权
C.请求权
D.胜诉权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权利内容的知识。
一个完整的法律权利的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即自由权、请求权和胜诉权的统一。①自由权,即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不受他人干预。自由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是其他权利要素存在的基础。②请求权,即权利人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对人权,它始终与特定义务人的义务相联系。③诉权(胜诉权),即权利人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它是权利实现的根本保证。这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其中,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
本题所考查的内容今后可能会以考查三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出现。另需考生重点注意法律义务的内容。
【答案】:ACD
85.下列有关宪法的指引作用的表述中,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宪法指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
B.宪法指引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方面
C.宪法指引的效力具有最高性
D.宪法的指引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指引作用特点的知识。
指引作用是所有法律规范都共同具有的作用,是指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作用。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当然具有指引作用,但宪法的地位和内容,却决定了宪法的指引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①就指引的行为主体而言,它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也包括公民个人;②就指引的范围来说,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③就指引的效力来看,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母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④就指引的思想基础来讲,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对机关、组织和个人行为的指引,实际上贯穿着民主的基本精神,或者说是通过对人们行为的正确指引,促进民主的真正实现。
另需考生注意与之相关的宪法评价作用的特点、宪法的四大作用即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易出多选题。
【答案】:ABCD
86.某选区共有选民13679人,高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何种情况下,高先生可以当选?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63人,高获得选票6831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41人,高获得选票3421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43人,高获得选票6749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13685人,高获得选票13073张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选举制度的知识。根据我国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选项A、C所得选票均未超过参加投票人数的半数,选项D参加投票的人数超过了选民人数,故也不是正确答案。
本题看似是一道简单的计算题,其实是考查考生对一些比例性数字掌握的程度,需要对类似这样的数字准确记忆。选举法在司法考试中显然是一小法,其地位同环境保护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监察法等相似。自列入原律考的范围以来,每年分值在1分上下。虽然分值低,但本法的可考性较强。选举法共有53个法条,除去第10、11章的法条以外,其余章节的任何一个法条都足以设计任何类型的题目。本法试题所呈现出来的最大特点就是对数据的偏爱,近几年来的考题几乎都与相关法条的一些数据相关。考生复习本法时应注意以上信息。
【答案】:B
8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人可以具有中国国籍?
A.赵某,出生于中国大陆,父亲为美国公民,母亲为中国公民
B.钱某,出生于法国,父亲为中国公民,母亲为日本公民
C.孙某,出生于柏林,父母双方均为中国公民,1980年移民德国,定居柏林(德国采用出生地主义的国籍原则)
D.李某,出生于中国,父亲为无国籍人,母亲也国籍不明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公民国籍取得的知识。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根据我国国籍法规定,我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内容有三:①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A正确。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但如果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具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③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故选项D正确。
需要注意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必须具备的两个前提和法律规定的三个条件。
【答案】:ABD
88.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国家机构职权的表述中哪些是错误的?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决定设立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
B.国务院有权决定自治州的设立
C.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决定民族乡的设立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决定大赦
【解析】:本题考查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知识。
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之(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同时根据第八十六条规定,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故选项A表述错误。宪法第六十七条之(十七)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是特赦而不是大赦。故选项D表述错误。宪法第八十九条之(十五)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故选项B表述正确。宪法第一百零七条之(三)规定,民族乡的设立由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决定,故选项C表述错误。这是需要考生注意但容易被忽视的细微之处。
【答案】:ACD
89.依据《商业银行法》,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B.设立城市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
C.商业银行可自主决定在境内地点设立分支机构
D.商业银行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的,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解析】:本题考查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商业银行设立的知识。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城市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农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故选项A、B、D表述正确。第十九条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故选项C的表述错误。
【答案】:C
90.经营者以低于成本价销售下列商品的行为,哪些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销售鲜活商品
B.销售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
C.销售积压商品
D.因清偿债务、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解析】:本题考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此外,需注意的是该法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者从事市场交易不得采用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第十条规定的不得采用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第十三条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有奖销售。这些会是今后易出考题之处。
【答案】:ABCD
91.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下列哪些业务﹖
A.证券自营业务
B.证券经纪业务
C.证券承销业务
D.证券融资业务
【解析】:本题考查证券法规定的经纪类证券公司不得经营的业务种类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经纪类证券公司只允许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据此,只有选项B符合规定,而选项A、C、D属于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经营的证券业务。
从命题的考试内容看,证券法主要集中在第二、三、四章,即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并体现出“三多”特征:一是头绪多;二是法定条件条款多;三是数据多。考生应认真记忆,因为这些条文恰是司法考试中重点所在。需考生注意该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尤其是这些条文中一些关于数字的规定更应引起重视。
【答案】:ACD
92.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机构对客户开立的账户负有保密的义务?
A.资产评估机构
B.证券公司
C.证券交易所
D.律师事务所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的知识。
我国证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所开立的账户保密。本条规定是强制性法律规范,故符合题意的只有选项B、C.排除选项A、D的理由是资产评估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无法接触到客户资料,无须规定保密义务。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考生在复习时对类似的条文规定可作重点标记加深记忆。
【答案】:BC
93.中国某国有企业在甲国设有办事处,甲国人员贾某为该办事处雇员。贾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办事处公款1000万美元窃为己有进行挥霍。此间,贾某在乙国又参与了一起伪钞案。贾某从未到过中国,目前其在甲国。中国与甲国之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协定,但中国与乙国间有引渡协定。根据国际法及中国的有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错误的?
A.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没有管辖权
B.乙国向甲国就贾某伪钞案请求引渡,如获成功,贾某被引渡到乙国后,乙国可以不经甲国同意,径直将贾某转引渡给中国
C.中国对贾某的上述侵占公款案拥有管辖权,可以自行派公务人员赴甲国缉拿贾归案
D.中国法院可以对贾首先作出缺席判决,然后申请甲国对该判决予以执行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引渡制度的知识。
引渡是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外国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引渡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引渡的主体是国家,引渡是国家之间进行的。国际法中,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因此引渡需要根据有关的引渡条约进行。当他国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提出引渡时,一国可以自由裁量,包括根据其有关国内法或其他因素作出决定。②引渡的对象是被请求国指控为犯罪或被其判刑的人,可能是请求国人、被请求国人和第三人。在国际实践中,除非有关引渡条约或国内法有特殊规定,一般各国有权拒绝引渡本国公民。③引渡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刑法的地域性或各国刑法的差异造成的法律漏洞,防止某种犯罪行为逍遥法外。实践中,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的特定犯罪行为对该被引渡人进行审判或处罚,这也称为“罪名特定原则”。如果以其他罪名进行审判或将被引渡人转引给第三国,则一般应经原引出国同意。④对于可引渡的罪行,一般都列举和规定在引渡条约中,有些国家的国内引渡法也有规定。“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是被一般接受的原则。双重犯罪原则是指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都认定的犯罪。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中,关键是对政治犯罪的认定问题,实践中,认定政治犯罪的决定权属于被请求国。
本题中贾某作为中国某国有企业雇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已经构成犯罪,中国法院当然有权管辖。中国与甲国之间虽然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但是与乙国之间有引渡协定,乙国在将贾某从甲国引渡后,如果不是以伪钞案的罪名转引给中国,则须经甲国同意才能转引渡。对于贾某的犯罪行为,中国虽然有权管辖,但只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请求甲国予以引渡而不能自行派员缉拿。根据双重犯罪原则,如果根据甲国刑法规定贾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中国不能请求引渡,所以不能先行缺席判决再申请甲国执行。故题中四个选项的说法均不正确。
【答案】:ABCD
94.中国人高某想要得到其具有美国国籍的儿子的赡养,要求人民法院给予支持。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A.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故应驳回高某的起诉
B.我国没有关于赡养的法律适用规范立法,因此该案应适用我国法律
C.该案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确定准据法
D.该案适用高某儿子的本国法,即美国法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关于扶养问题的知识。
扶养是指特定亲属间一方对他方给予生活上的扶助。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均可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的联系。故本题中选项A、B、D均为错误表述,应予排除。
【答案】:C
95.杜某为甲国驻乙国使馆的三等秘书,艾某为丙国驻乙国使馆的随员。杜某在乙国首都实施抢劫,有1名乙国人在抢劫中被其杀死。艾某当时恰好目击了该抢劫杀人事件。甲乙丙三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且三国之间没有其他双边的涉及外交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方面的协定。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判断哪些是错误的?
A.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则乙国即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B.如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则乙国即可以带其到法庭作证,无论使馆是否同意
C.乙国向甲国提出请求,要求放弃杜某的豁免,如甲国没有答复,则可以认定甲国已经同意放弃,从而对杜某提起刑事诉讼
D.如甲国表示放弃杜某的管辖豁免,则乙国可以对杜某径行提起刑事诉讼,而不论杜某本人是否同意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外交人员豁免问题的知识。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人员豁免的适用范围包括使馆馆长、外交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外交人员的豁免包括以下几项内容:①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人员享有完全的接受国刑事管辖的豁免,即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刑事审判和处罚。②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除下面的例外情况,接受国的法院不对外交人员进行民事管辖,包括不进行审判和处罚,也不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在行政管辖事项上,接受国对外交人员也给予一定的豁免,如免除外交人员的户籍和婚姻状况的登记,对其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实行行政制裁等。外交人员的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的例外情况有: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物权的诉讼,但其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物权不在此列;外交人员以私人身份并不代表派遣国而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赠人之继承事项的诉讼;外交人员在接受国内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务活动的诉讼;外交人员主动起诉而引起的与该诉讼直接有关的反诉。③外交人员享有的上述豁免是接受国的管辖豁免,如外交人员有违法行为,其相关责任并不能因此被豁免,有关的责任问题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④外交人员免除作证义务,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⑤外交人员的特权和管辖豁免可以由其派遣国放弃,但这种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对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根据上述内容⑤,如杜某本人表示放弃其管辖豁免,但其本人并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只能由派遣国明示作出放弃的情况下,乙国才可以对其提起刑事诉讼。故选项A、C判断错误,选项D判断正确。
根据上述内容④,尽管艾某本人表示愿意出庭作证,但其没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乙国不能带其到法庭作证,故选项B判断错误。
【答案】:ABC
96.下列哪些机构是国际性的常设仲裁机构?
A.美国仲裁协会
B.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C.国际商会仲裁院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的知识。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公约或一国国内法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仲裁组织。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对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的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常设仲裁机构已经成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组织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1994年仲裁法,我国尚无临时仲裁机构存在,所以当事人要在我国进行仲裁就必须选定常设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类:①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可分为全球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区域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923年成立设在法国巴黎的“国际商会仲裁院”(ICCICA)和根据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的公约》设立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后者如1939年设立的“美洲国家间商事仲裁委员会”。②国内的常设仲裁机构。它又分为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和地区性的常设仲裁机构。前者如1892年在英国设立的“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1911年在瑞士设立的“苏黎士商会仲裁院”,1917年在瑞典设立的“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1922年成立的“美国仲裁协会”(AAA)等、后者如1985年成立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③行业性的常设仲裁机构。这是设立在各行业协会中的各种专业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敦谷物公会和伦敦橡胶交易所下面所设立的仲裁机构,荷兰咖啡贸易仲裁委员会等。
【答案】:CD
97.我国民法通则明文规定在下列哪些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应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A.合同
B.扶养
C.继承
D.物权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规定的知识。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法律确定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原则。我国现行法律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定有:①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②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而对于物权和继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则没有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由此可排除选项C、D.
【答案】:AB
98.下列哪些表述反映了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A.其涉及的范围仅限于货物贸易争端
B.该制度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上的时间限制
C.建立了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
D.其涉及的范围不仅限于货物贸易,还包括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争端
【解析】:本题考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特点的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借鉴和总结GATT有关争端解决条款的基础上形成的比较成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与1947年GATT争端解决机制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调整范围不仅仅限于一般的货物贸易,而是扩大到了WTO协定涉及的在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原来游离于GATT之外的农产品和纺织品等方面所发生的争端。此外,该制度规定的严格程序上的时间限制以及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程序,与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相比,有了重大的突破。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只有全体不赞成时才能予以否决,即反对一致或否定性协商一致。WTO自1995年成立后,其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国际经贸纠纷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自世贸组织成立到2000年9月底,受理了多达205件争端,而原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存在近半个世纪受案数量仅为238件。本题的出现需要考生注意当年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及参与的重大涉外活动。在题目中极有可能考查与之有关的知识点。
解答本题的一个技巧是选项A与D表述的意思完全相反,而A的表述又过于绝对,可以排除。
【答案】:BCD
99.中国甲公司与美国乙公司于1999年10月2日以FOB天津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美国出口一批纽约唐人街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天津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0年1月1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1999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迟延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是正确的?
A.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属于倒签提单
B.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
C.丙公司应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D.本案货物的风险自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解析】:本题考查关于国际贸易术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等多个问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所谓倒签提单是指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为了保证收货人能够及时收到货物,信用证中一般均规定有装船日期,托运人应在该装船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船,否则,收货人有权拒收货物并提出索赔。银行也不接受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间的提单。基于这个原因,在装船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时,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签发提单,以便向银行办理结汇。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交货日期属于合同的要件,而装船日期是一个直接关系到交货日期的因素。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倒签了提单,实际上就隐瞒了迟延交货的责任,构成对收货人的欺诈,日后须对此引起的损失负责。本题中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1999年12月10日至31日天津装运,而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日期是1999年2月31日,因此该提单是倒签日期的提单。故选项A说法正确。
FOB,全称Free on Board? 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此贸易术语在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上,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线,即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选项D错误在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装运港船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不是在装运港船舷风险就转移。
《汉堡规则》是目前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之一,该规则规定了承运人应对延迟交货负责。延迟交货是指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承运人对延迟交货的赔偿责任限额为迟交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本题中承运人迟延交货,应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故选项B说法正确。
本题还涉及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别,它是指投保人在投保主要险别时,为补偿主要险别范围以外可能发生的某些危险造成的损失所附加的保险。附加险可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一般附加险承保各种外来原因造成的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特别附加险指必须附属于主要险别项下,对因特殊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本题中如果丙公司投保了特别附加险,则有权先向保险人提出索赔。
【答案】:ABC
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
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
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
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
【解析】:本题考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知识。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在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并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本协议的宗旨和目的是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不公平和障碍,使知识产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措施及程序的实施对合理贸易不造成任何障碍。TRIPS协议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①版权及相关权利。公约规定,版权的保护应延伸到表达方式,而不包括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其中,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②商标。公约规定,经商标所有人同意,由另一方使用该商标者,应视为是为维持商标的注册而使用。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③产地标志。对产地标志,成员方应提供法律保护,以防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公众对原产地的误解。④工业设计。⑤专利。成员方可以拒绝授予发明以专利权。但这种在本国内对商业利用的阻止应出于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目的。对于以下情况,成员方可不授予专利:对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任何植物、动物(微生物除外)。⑥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⑦对未泄露的信息的保护。⑧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
根据公约规定,成员方应保证知识产权的实施措施在国内立法中生效。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程序应公平合理。公约规定了民事和行政程序及补救。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本题也是一道与时事密切相关的题目?如果平日复习时稍加留心即可得出,否则极易丢分。
【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