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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真题及答案解析(2)

2010-07-16 

  34.根据立法法的要求,下列哪些事项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加以规定?

  A.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B.教育制度

  C.对私有企业的财产征收制度

  D.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制度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有: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⑦民事基本制度;⑧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⑨诉讼和仲裁制度;⑩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根据该条规定,选项B教育制度应予排除。

  立法法的程序性较强,加之各类立法主体的头绪较多,使得考生掌握起来有一定难度。与此相适应,本法的试题可能多为非此即彼的判断性试题,故要求考生注意比较、区别诸相关条文的异同,做到有备无患。

  宪法学部分列入司法考试范围的法典除了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外,还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四部法典。这四部法典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可以表述为:被考查的频率很低,所占分值极小;即使偶被考查,其所考查的知识点很可能已为宪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典的相关规定所包容。基于以上考虑,单列并详细解读以上四部法典的意义不大,否则,会导致对宪法、立法法等部分内容的重复。但仍有必要指出其各自相对重要的法条,提请考生留意,以求有备无患。另外应当注意,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典的重点法条基本上是相似的,具体内容也基本相同,故考生可将二者放在一起复习,以减轻复习负担。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对法律条文的变通说法,这是司法考试的一大特点,须联系实践记忆法条。同时,也要注意今后可能在涉及其他事项中出题。

  【答案】:ACD

  35.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应该注意下列哪些方面?

  A.法律体系的系统性

  B.适当的超前性

  C.供体与受体之间存在共同性

  D.时间的先后性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移植知识。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移植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它以供体(被移植的法)和受体(接受移植的法)之间存在着共同性,即受同一规律的支配,互不排斥、可互相吸纳为前提的。法的移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要避免不加选择的盲目移植,选择优秀的、适合本国国情和需要的法律进行移植,注意外国法与本国法之间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注意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同时法的移植要有适当的超前性。故选项A、B、C为正确选项。选项D是法的继承所应注意的事项。

  【答案】:ABC

  36.法律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不同的法律解释其效力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解释的权限范围?

  A.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B.法律规定业已修正需要重新定义其相关内容的

  C.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D.法律之间发生冲突,需要裁决其效力优先性的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权限的知识。

  我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一是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是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本题是纯粹考查法律条文的,乍看起来选项B、D符合题意,但立法法并未作规定,故应予排除。

  【答案】:AC

  37.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

  A.法律渊源

  B.法的分类

  C.法典编纂

  D.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

  【解析】:本题考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比较的知识。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由于形成的历史渊源不同,所以在形式和内容方面有很大差别:①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②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而英美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的编纂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④诉讼程序和判决方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而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此外,在法律术语、概念上也有许多差别。

  【答案】:ABCD

  38.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哪些方面的含义?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C.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的要求更加严格

  D.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最高法律效力含义的知识。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在序言中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选项C、D是指定和修改程序以及内容上决定宪法根本法地位的两个因素,但不符合题意,应予以排除。

  【答案】:AB

  39.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宪法作了重要修改,下列哪些内容是这一修正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A.明确把“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写进宪法

  B.明确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

  C.明确规定“国家加强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D.明确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解析】:本题考查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解答本题需要考生熟练掌握每次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做到烂熟于心,否则会产生混乱,如本题选项C即是一干扰项。

  【答案】:ABD

  40.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其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解析】:本题考查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条件。在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不涉及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问题,因此,在拘留期间,原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项D被排除的原因是汪某被剥夺政治权利且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答案】:ABC

  41.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自治区的人大及常委会行使地方立法权

  C.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D.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民族立法权

  【解析】:本题考查立法权限规定的知识。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作为一个行政区域享有的是本区域的立法权,而不是国家立法权。另需注意的是,虽然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因此,如果以后出题可能这样问: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制定的法律在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生效,则这样的叙述是错误的。而与此相区别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限于篇幅,笔者在此仅举一例,更多的还需要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注意总结。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常委会根据宪法和法律,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行使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即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行使的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立法权而不是民族立法权,故选项D表述错误。

  【答案】:BC

  42.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解析】:本题实际是考查我国刑法关于剥夺政治权利范围规定的知识。

  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范围包括: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后面两项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必然结果,这一范围与宪法规定的政治权利范围是相一致的,并不矛盾。宪法是确定政治权利范围的最高依据,其他法律必须以宪法的规定为基础,不得任意扩大和缩小。由上述宪法规定②可以排除选项C.

  【答案】:ABD

  4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国务院的质询案

  B.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质询案

  C.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质询案

  D.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无权提出对国家主席的质询案

  【解析】:本题考查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行使的知识。

  本题是综合性题目,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形式有四种:①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有10人以上联名就可以向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的质询案;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每次常委会会议上,围绕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汇报;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开展对法律实施的检查。具体到本题,宪法并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有权对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主席提出质询案。

  【答案】:ABCD

  44.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权依法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这类议案至少应当经过下列哪些程序方可通过?

  A.书面提出议案

  B.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人大会议会程

  C.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赞成

  D.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

  【解析】:本题考查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程序的知识。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县以上人大代表10名以上,乡、镇人大代表5名以上联名,可以向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该类议案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由主席团直接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二是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议程的意见,然后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本题考查的是第一种方式,但不排除今后出题时考查第二种方式的可能,或者考查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多少人以上才有资格提出议案。

  【答案】:AB

  45.张某委托拍卖行对其私人珍藏的邮集进行拍卖,根据拍卖法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的义务包括?

  A.向拍卖行说明邮集的来源

  B.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C.应向参与竞买的竞买人说明邮集的瑕疵

  D.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解析】:本题考查拍卖法规定的委托人义务的知识。

  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负有的义务有:①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②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③依照约定或拍卖法的规定,向拍卖人支付押金;④按约定由委托人移交拍卖标的的,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见拍卖标的移交给买受人。由此选项A、B、D为正确【答案】。选项C属于拍卖人的说明义务。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的,这是出题的趋势之一。今后还会有可能继续以此形式考查拍卖人的权利与义务、竞买人的权利与义务或者其他法律法规中所涉及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考生可以通过做习题的方式巩固复习效果,加深记忆。

  【答案】:ABD

  46.下列关于产品责任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该产品造成的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

  B.缺陷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该产品的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C.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D.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其供货者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知识。

  从题型看,选择题都是考查考生对法条的灵活运用能力,而绝少直接照搬照抄法条出题的。选项A、B、D分别出自于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选项C的错误在于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是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而不是一年。对于类似的时效期间的规定,考生可用列图表的方法进行比较记忆。另需要考生注意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的期间规定。

  【答案】:ABD

  47.某医院给病人高某开的治疗湿疹的药物,使用后反而加重了病情。经检验,这批药因在医院库房存放过久已经变质。下列有关该案处理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对医院应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

  B.对医院应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C.医院应赔偿给高某带来的损失

  D.药品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解答本题首先需要考生认真阅读题干,弄清题干中涉及的关键字句。本题的关键之处是这批药“存放过久已经变质”,而不是药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从而该药品的生产者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可排除选项A、D.题中高某因医院的过错致使病情加重,因此医院应赔偿由此给高某造成的损失。

  【答案】:BC

  48.在某国有企业工作的吴某,在向该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2日不辞而别,对这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该企业决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企业有权要求吴某赔偿单位下列哪些损失?

  A.该单位招收录用吴某时向有关管理机构交纳的200元行政管理费用

  B.企业为培养吴某,曾派他到国外学习,企业为此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

  C.由于吴某不辞而别,企业没有及时找到人员顶替吴某的工作,由此给该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D.由于吴某不辞而别,给该企业生产造成间接经济损失4万元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有关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赔偿规定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吴某在向所在企业递交辞职书的第二日即不辞而别,违反了该条规定。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由上述规定,选项A、B、C应为正确【答案】。

  【答案】:ABC

  49.甲企业作为某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发包给乙企业完成,现乙企业分包项目出现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中标项目禁止分包,甲企业作为中标人应承担责任

  B.中标项目可以分包,若分包项目出现问题,可由中标人甲企业向招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C.分包人乙企业只与甲企业有合同关系,与招标人没有合同关系,因而不直接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D.招标人既可以要求甲企业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直接请求乙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解析】:本题考查招标投标法关于分包责任承担的知识。

  我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第三款规定: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由此该法并未规定中标项目不能分包,但在分包后中标人与分包人对分包项目出现的问题要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故选项A、C可以排除。

  这类题目的解答容易在看法条时被忽视,即使看到也会印象不深刻,解决办法是多做习题。

  【答案】:BD

  50.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

  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标明厂址

  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标明“吸烟有害身体健康”

  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标明酒精度

  【解析】:本题考查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包装规定的知识。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首先必须真实,同时要符合以下要求:①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③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④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⑤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本题考查的是第②、⑤两个要求的内容,对其他三项要求考生应继续予以关注。

  【答案】:ABCD

  51.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下列几种情况哪些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必须满足的条件?

  A.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

  B.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

  C.必须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

  D.扣押、查封物品的价值,须与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相当

  【解析】:本题考查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规定的知识。

  具体法律依据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本题的出题形式可以看出考生在平时复习时注意总结、作标记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答案】:ABCD

  52.划拨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之一。下列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由使用者无偿取得,也可以有偿使用

  B.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转让方必须先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C.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能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或出租

  D.以营利为目的出租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的知识。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本题选项A表述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在转让、出租、抵押时,首先应获有关部门批准。所以,本题选项B、C均表述不正确,应予排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由此可见,本题选项D表述正确。

  【答案】:AD

  53.下列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哪些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A.某私营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劳动合同

  B.某国家机关与工勤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

  C.某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

  D.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知识。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首先,选项D是两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尽管名称是“劳务合同”,但二者之间并没有劳动者一方,故可先行排除。选项A、B中一方均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本题的难点是对选项C的理解,从该选项的表述应该有两种意思,一是公司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是代表和被代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因此其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二是从形式上看,公司董事长与公司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但从出题者的意图揣摩来看,本选项应该考查的是第一种意思。故排除选项C.

  【答案】:AB

  54.下列关于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B.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C.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D.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

  【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解决方式的知识。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题中选项B、C表述错误应予以排除。

  【答案】:AD

  55.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进行干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国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知识。

  内政的实质是国家基于其管辖的领土而行使主权的表现,包括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育、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定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所有方面的措施和行动。由此选项A、C、D均属于国家内政范围。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内政,要看其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及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公认的国际法原则。B选项的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违背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违背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公约》等,外国有权对此行为采取行动予以干涉。

  从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试题来看,其所考查的知识点直接指向某一个法律、法规的某个法条的情形并不多见,而更多的表现为直接考查考试指定用书中的某一段论述。由此复习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部分时,看教材比看法条的作用更大,也较节省气力。

  【答案】:ACD

  56.甲乙两国是陆地邻国。甲国边防人员在例行巡逻时,发现本国一些牧民将一座界碑擅自移动,将另一座界碑毁坏。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巡逻人员应将被移动的界碑移回到甲国认定的界碑原处

  B.如本国的肇事者逃过边界,甲国巡逻人员可以进入乙国追拿这些肇事者

  C.甲国有义务惩办这些擅移界碑的本国牧民

  D.甲国应尽快通知乙国,并在甲乙两国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将界碑恢复原状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法上边境制度中界标维护的知识。

  在已设界标的边界线上,相邻国家对界标的维护负有共同责任,陆地上的界标和边界线应保持在易于辨认的状态,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者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者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厉惩罚。故选项C、D判断正确。

  涉及国际法内容的题目,由于多是理论性内容,需要考生在复习时对一些诸如条件、情形的规定作出标记,在做选择时才不致茫然。

  【答案】:CD

  62.甲国公民汤姆19岁,1989年在我国境内购买了一件民间工艺品,价值1500元,现汤姆以其本国法满20岁为成年才具有行为能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我国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如何处理?

  A.汤姆的行为无效,可以解除合同,买卖不成立

  B.汤姆的行为有效

  C.法院可以适用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处理该案

  D.合同成立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中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知识。

  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据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本题所述及案件中应认定汤姆的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故可排除选项A、C.另外,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在今后的考试中可能会考查到,考生应予以注意。

  【答案】:BD

  63.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合同必须适用我国法律?

  A.德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B.美国甲公司与我国乙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C.日本国甲公司与意大利国乙公司及中国丁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为共同投资在中国设立企业丙而订立的合同

  D.中国甲公司与新加坡乙公司签订的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解析】:本题是以简单案例形式考查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民事案件管辖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此可以排除选项A.

  本题与单项选择第19题的考查目的一致,考生需注意事项参见该题。

  【答案】:BCD

  6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外国法院向位于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时,不能采用下列哪几种送达方式?

  A.外交途径送达

  B.通过外交人员或领事向非派遣国国民送达

  C.邮寄直接送达

  D.司法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域外送达的知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外国法院向在我国的受送达人送达,应当根据该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条约送达;没有条约送达的,按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本题选项B、C、D属于域外送达的通用方式,但却不能在我国适用。另需考生注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我国法院对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文书所采用的方式,也会是出题的目标。

  【答案】:BCD

  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的知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外国人在我国法院参与诉讼时,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托我国的律师或者其他公民代为进行。但需要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如果是委托本国律师则必须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此外,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以及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由此,选项B是错误【答案】。

  【答案】:ACD

  66.现有一德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欲得到承认和执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哪些条件,德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A.德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B.德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C.德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D.德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解析】:本题考查国际私法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的知识。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包括:①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由法院按照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请求对方国家的法院承认与执行;②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判决或裁定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③对于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外国判决或裁定,我国法院都必须依照我国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判决、裁定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不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故选项A不属于外国法院在我国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应予排除。

  【答案】: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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