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翻译非文学作品,是否也有一个如何对待风格的问题呢?有的。
1979年,王佐良在“词义·文体·翻译”一文中说道:“一篇文章的风格只是作者为表达特定的内容而运用语言的个人方式,它与内容是血肉一体的,而不是外加的、美化的成分。”我的理解,这里所谓“一篇文章”泛指任何用文字写成的东西,非文学作品也不例外。在同一篇文章里,他还写道:“在翻译工作里,也必须注意语言与社会场合的关系。译文同样有一个适合社会场合的问题。译者同样必须能根据原文的要求,写出各种不同的语类、文体。例如翻译请贴、通知、布告、规章、病历与病情公告之类的“应用文体”,译者应该知道在译文里怎样寻到相等的内行的格式和说法。”
1982年,周熙良在“翻译三论”一文中写道:“实际上,许许多多的翻译只要文字通顺,就达到要求了,并不需要译成文学,也不可能译成文学。社会科学文章、报纸社论、科技文章、调查报告、都属这一类。”他还说:“美既不能用,雅又不能照严复当时提出的那样去理解,那么究竟应当怎样理解呢?我认为应当作为‘得体’来理解。得体不仅仅指文笔,而是指文笔基本上必须根据内容来定;文笔必须具有与其内容相适应的风格。”
我觉得,文学作品的风格可能因人而异,每个作家都有自己的风格。而非文学作品则往往是某种类型的文章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形成这类文章的共同风格。无论是谁写作,都会采用这种风格。比如科学论文和法律文件,在用词方面力求准确,在表达方面力求清楚易懂,着重客观叙述,不带感情色彩,好像一个人在板起面孔来说话。而科普文章或普法读物则要使用生动的语言,灵活的句子,让读者觉着你在微笑着向他传授知识,或说明道理。用中文写文章是这样,用英文写文章也是这样,这两种语言是相通的。例如《世界版权公约》第二条第二款:
Unpublished works of nationals of each Contracting State shall enjoy in each other Contracting State the same protection as that other State accordsto unpublished works of its own nationals, as well as the Protection specially granted by this Convention.
任何成员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成员国中均享有后者给予其国民之未出版的作品同等的保护,并享有本公约所专门授予的保护。
这段译文既符合原文的风格,也符合中文法律条文共同的风格。如此说来,你看到文字如此谨严的原文时,只要译成同样谨严的文字就行了。所以,在风格问题上,翻译非文学作品比翻译文学作品简单多了。风格也不是那么虚无缥缈、不可捉摸了。你说是不是?
“对于我们并非专门从事文学翻译的初学者来说,在表达方面只要做到两点就够了。第一,能区别口语与书面语,该文的时候文,该白的时候白,翻译对话像对话,翻译叙述像叙述;第二,能根据不同的文体使用不同的语言,翻译新闻像新闻,翻译文件像文件,翻译故事像故事,翻译诗歌像诗歌。如果在正确理解原文的基础上,能使译文做到这两点,这就很不错了。”这段话是我在《英汉翻译教程》一书中提出的目标。你同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