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免责理由
(1)不可抗力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
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其民事权利被侵害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例如:"撞了白撞"
(3)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
正当防卫和紧急紧急避险是法律允许的自力救济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如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4)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本身没有过错,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侵权结果发生的,行为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要件,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贾国宇在北京市海淀区春海餐厅用餐被爆炸的卡式炉烧伤。春海餐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生产不合格卡式炉的国际气雾剂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三、特殊侵权行为民事责任
(1)职务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为特点:职务行为
后果:国家机关承担责任
(2)产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狭义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
侵权责任——非违约责任
责任人:制造者、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
全部财产责任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5)在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建筑物等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8)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9)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过错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