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一)商品范围: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08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一般商品、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
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在办理报关手续的时候,要向海关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
2.免交许可证的情况:6种(重点,参见教材P62-63)
(二)办理程序
1.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收货人可通过书面申请,也可通过网上申请。发证机构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后,应当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3.对于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会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
4.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有遗失,应书面报告挂失。原发证机构经核实无不良后果的,予以重新补发。
5、对于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后未领证的,发证机构予以收回并撤销。
(三)报关规范
1.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2.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可实行“非一批一证” 管理,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3.对于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验放。
4.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3%以内予以验放。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一)管理范围
1.主管机构:商务部
2.发证机构: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发证机构。
(二)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