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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商法案例分析大全11

2009-07-21 
案例11 抵押权的效力、转让、实现
张某欲开办一个酒店,但资金不足,于 1999年以自己房屋4间作抵押向农业银行贷款 8
万元, 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之后张某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租给了李某, 在经营酒店的过程中,
张某又向工商银行贷款4万元并以上面的四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登记手
续,又用同一办法在建设银行贷款2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2000年5月归还了农业银行4
万元、 工商银行2万元、 建设银行1万元, 张某将4间房屋中靠东的2间卖给了孙某, 孙某知道
房屋上设有抵押权, 但又在靠东面的侧墙新建了一个大厨房。2000年10月, 张某的酒店倒闭,
此时仍欠农业银行4万元,工商银行2万元,建设银行1万元,在2000年7月,农业银行将2万
元贷款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工商银行,现贷款已到期,张某无力偿还。
[问题]
(1)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的租赁房屋合同在4间房屋都抵押后是否继续有效?
(2)农业银行将抵押权单独转让的行为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4)设工商银行的债权先到期,农业银行的债权未到期,应如何处理?
(5)设李某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抵押权人能否中止租赁合同?
(6)前述抵押权人可否就4间房屋和1间厨房一并行使抵押权?
[正确答案]
(1)继续有效,参见《担保法》第48条之规定。
(2)将抵押权单独转让无效。根据《担保法》第50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
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从属于债权,只能随债权一齐转让。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
上债权人抵押的, 拍卖、 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
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
押物, 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 即先清偿农业银行贷款, 有余款时再清
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
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
权的部分受偿。 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 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农业银
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5)可以。根据《担保法解释》第66条之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
权实现后, 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张某将房屋抵押之后方租给李某, 因此抵押权
人可以终止租赁合同。
(6)根据《担保法》第55条之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
不属于抵押物, 厨房系对主房屋设定抵押权后新建, 故不属于抵押物, 但需要拍卖该抵押的
房屋时,可以依法将厨房一齐拍卖,但对拍卖厨房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考点集成]
抵押权人可以仍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 仍可转让抵押物, 在抵押期间, 抵押人抵押
后,该财产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通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抵押人将其出租的财产抵押的,
抵押人须将抵押的书面情况告知承租人, 并且,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但是, 抵押权属于从
权利, 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的实现, 其实现方式有折价、
拍卖、和变卖三种。其清偿顺序为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于登记在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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