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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强化班法理学讲义:法与社会二

2009-07-17 

  法与政治

(一)法与政治的不同

1.政治通过把利益关系集中、上升为政治关系来反映经济关系,法以规则、程序和技术式对经济关系做制度化表现。

2.政治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组织性,法突出体现社会生活的规则性和程序性。

3.政治的控制和调整功能通过政治行为和政治过程实现,法通过对主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和保障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调整。

(二)法与政治的相互作用

1.政治对法的作用。

(1)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

(2)

(三)法与政策的区别

 

法 律

政策

意志属性

法律体现国家意志,具有普遍拘束力,向全社会公开。

体现全党的意志,其强制实施范围仅限于党的组织和成员,允许有不对社会公开的内容存在。

规范形式

规范性法律文件,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法律渊源形式,以规则为主,具有严格逻辑结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体,明确。

表现为决议、宣言、决定、命令、通知,具有纲领性、原则性和方向性。

实施方式

法的实施与国家强制力相关,切实有组织化、专门化和程序化的。

以党的纪律保障实施,其实施一般不与国家强制性相关。

调整范围

只能调整可以以法定权利义务来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诉性的行为领域和社会关系

政策调整的社会关系和领域比法律广,对党的组织和党的成员的要求也比法律高。

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和程序性,法的任何变动都必须遵循严格、且专业性很强的程序。

政策可以应形势的变化作出较为迅速的反应和调整、其程序性约束也不及法那样严格和专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