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一)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
1.社会是以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类生活共同体,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结果。社会中包含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领域以及法律、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在这个复合体中,任何一个社会因素的变化,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社会整体的均衡和稳定。
2.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与风俗习惯有密切的关系,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只有充分了解产生某一种法律的社会背景,才能了解这些法律的意义和作用。
3.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相互之间乃是有着密切联系的统一体,法律作为社会中的一种制度形态、一种规范体系,是与其他社会现象不可分割的。
(二)法的社会基础
1.社会性质决定着法律的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着法的本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法律。即使是同一性质或历史形态的社会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
2.社会是法的基础。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
3.制定认可法律的国家也以社会为基础,国家权力以社会力量为基础;同时还可以说,国家法以社会法为基础,“纸上的法”以“活法”为基础。
(三)法对社会的调整
1.法对社会的调整以调和社会各种冲突的利益。进而保证社会秩序得以确立和维护。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对社会的调整手段主要有三种:法律、道德和宗教。自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首要工具。所有其他的社会调整手段本.文,来.源,于.贵,州.学,习.网,www.gzu521.com 必须从属于法律调整手段或者与之配合,并在法律确定的范围内行使,
2.法对社会的调整,还表现为通过法律对社会机体的疾病进行疗治。就是运用法律解决经济、政治、文化、科技、道德、宗教等方面的各种社会问题,由此实现法的价值,发挥法的功能。
3.要使法律有效地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其他的资源分配系统进行配合。
(四)法与和谐社会
1.和谐社会的含义和特征
(1)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是理性、人本、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协调、和谐发展的社会。以和谐理念为主导,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们和平相处、安居乐业,是和谐社会的一般特征。
(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
①民主法治;②公平正义;③充满活力;④诚信友爱;⑤安定有序;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法对和谐社会的作用
(1)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构建具有内在的高度统一性。和谐社会是社会关系得到全面有效调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和谐关系的建立,是诸种社会规范、手段措施和工作机制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依存、有效作用的结果。现代社会中,法律及其调整机制已经成为社会调整的主要手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构建和谐社会:
首先,必须建立理性的法律制度。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理性的法律制度,就是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
其次,必须确立实质法治。构建和谐社会重在制度的改造和重建,只有依靠理性法律制度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确立实质法治,才能构建和谐社会。所谓实质法治,是指整个社会、一切人和组织都服从和遵守体现社会正义的理性法律统治。理性、社会正义和法律统治三者的有机联系,构成新世纪新阶段科学的法治精神内涵。
再次,必须创新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机制。尽快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以宪法为核心而又体现社会正义的法律机制;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社会整合与平衡机制,逐步形成以法治政府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管理模式;完善利益调控法律机制,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