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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点突破

2009-05-22 
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准据法;战争的开始与结束

    一、执业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1.执业律师的权利:阅案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拒绝辩护或代理权、拒绝回答权、发问权、提出新证据权、质证权、法庭辩论权、代为上诉权、代理申诉或控告权、受法律保障权、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2.执业律师的义务:律师义务:“九大不可为”。

  (1)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3)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4)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5)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6)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8)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9)泄露国家秘密的。

    二、准据法

  1.概念

  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2.特点

  (1)必须经冲突规范指定;

  (2)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3)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三、战争的开始

  1.战争开始的方式

  (1)宣战(发表宣战声明、附有条件的最后通牒);

  (2)不宣而战。

  2.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战争开始后,交战国间的外交和领事关系一般自动断绝。

  (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

  ①政治友好条约(同盟条约、互助条约)——立即废止;

  ②一般的政治和经济类条约(引渡条约、商务条约等)——停止效力;

  ③规定缔约国间永久状态的条约(边界条约、割让条约等)——继续维持,除非缔约方另有协议;

  ④战争类条约——开始适用;

  (3)经贸往来的禁止

  交战国人民之间的贸易往来被禁止,但已履行的契约或已结算的债务并不废除;

  (4)对敌产和敌国公民的影响

  对敌产和敌国公民产生一定的限制。

    四、战争的结束

  1.战争结束的步骤

  第一步:停止敌对行动(停战、无条件投降、停火或休战);

  第二步:结束战争状态(缔结和约、联合声明、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

  2.战争结束的法律后果

  交战国之间的关系恢复为正常的和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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