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考试 > 复习指导 > 综合辅导 >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内容解析(13)

2009-05-21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56条、第162条、第165条解析。

  重点法条——第15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5条;《刑诉解释》第134条,第149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以及相关法条规定的是法庭调查阶段的基本规则,对于向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不论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还是公诉人都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但是对于向被告人的发问,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必须经过审判长的许可才可以进行,而公诉人则可以直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无须申请审判长的许可,这是本法第155条的规定。

  2. 根据《刑诉解释》第133条、第149条的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于共同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讯问;向证人和鉴定人的发问也问当分别进行,并且注意证人和鉴定人是不能旁听本案审理的。

  重点法条——第16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48条,第163条;《刑诉解释》第176条。

  意思分解:

  1. 在合议庭宣布休庭、并准备作出判决之前,必须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最后陈述权。合议庭的评议应当根据第148条的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2. 法院的判决有三种情形:一是有罪判决,二是无罪判决,三是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注意的是根据《刑诉解释》第176条的规定,对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产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与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时,法院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也就是说在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产,证据基础上,可以变更检察院指控的罪名。

  3. 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论是公开审理的案件还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公开宣告,这是第163条的要求。同时,如果是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如果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判决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重点法条——第165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延期审理问题。本条规定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有三种,应注意的是,不论哪一种情况都应当由法院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2. 除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法定情形之外,《刑诉解释》与《高检刑诉规则》又分别规定两种延期审理的法定情形:一是对于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同时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刑诉解释》第164条的规定);二是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然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高检刑诉规则》)第348条第2项的规定)。

  [不要混淆]

  注意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含义是不同的,关于中止审理,《刑诉解释》第181条作出了规定,主要是指在审判过程中,自诉或者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被告人脱逃,以及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判的,法院呆以裁定中止审理。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之中,可见,延期审理与中止审理的法定原因,法律后果等方面有所不同,对此不应混淆。

3COME考试频道为您精心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信息在http://www.reader8.com/exam/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