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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内容解析(12)

2009-05-21 
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150条、第152条、第161条解析。

  重点法条——第150条

  相关法条:《刑诉48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具备什么条件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也就是对庭前审查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决定是否开庭审判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1) 起诉书中是否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

  (2) 是否附有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目录;

  (3) 是否附有证人名单;

  (4) 是否附有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者照片。关于"主要证据"的范围,应根据《刑诉48条》第36条来确定,注意其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2. 对于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材较中具备上述几个方面内容的,法院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因此应当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并非全部移送的案卷和原始证据,原始证据应当在法庭调查中由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在出示后移交审判人员;二是法院审查案件,只要具备本条规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就应当开庭审判,也就是说开庭前审查义务。

  3. 根据《刑诉48条》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对提取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应当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重点法条——第152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63条;《刑诉解释》第121条,第12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不公开审理的法定情形,公开审理刑事案件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本条就是法律的例外规定,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 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 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3) 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4)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是《刑诉解释》第121条的规定,适用条件是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 注意不公开审理尚有一律不公开审理与一般不公开审理的区别,即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属于一般不分开审理的案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以及上述其他法定情形的案件都属于一律不分开审理的案件。

  3. 根据《刑诉解释》第122条的规定,依不决定有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本案审理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注意不是法定代理人)都不得旁听。

  4. 另外注意的是,即使不分开审理的刑事案件,但其判决宣告时,应当公开进行,这是本法第163条的要求。 
 
  重点法条——第161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84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行为如何处理及处理程序问题,适用的对象既可以是诉讼参与人也可以是旁听人员。根据本条以及《刑诉解释》第184条的规定,应当分别不同情形给予具体处理,首先,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给予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其次,如果行为人不听之任之警告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第三,如果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对行为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应注意两点:一是罚款或者拘留必须报请本法院院批准,二是罚款与拘留的适用关系,二者只能择一);最后,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2. 注意当事人如果对上述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在上一级法院复议期间,该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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