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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考点指南(3)(2)

2009-05-05 
国家赔偿法

五、 重点法条
第9条
第13条
相关法条:《高法规定》第3-5、8-11、23、26、28、30、36条。
意思分解:
1. 行政赔偿程序可分为两种情形:
(1) 单独提起赔偿请求的,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这就是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原则,但若发生第13条(《高法规定》第4条)或《高法规定》第3条以及第5条等情形,请求人即可在法定期间内直接向法院起诉。
(2)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时一并提出。此时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高法规定第28条)。
2. 掌握《高法规定》第8-11条关于行政赔偿案件地域、级别管辖的规定:
(1) 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2) 单独提起的,由被告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3) 务必掌握中级法院管辖的三类案件。
(4) 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5) 注意第11条规定的情形下,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三个法院均可管辖。
3. 重点法条
第15条
第16条
第17和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一)》。
意思分解:以上三个条文原本平常,但由于《高法解释(之一)》的规定,使其顿成律考热点。
1. 了解第15、16条各项情形。第15条第(一)项的拘留专指刑事拘留。
2. 第17条第(二)项所引的旧《刑法》第14、15条,应为现行《刑法》的第17、18条;第(三)项所引的旧《刑事诉讼法》第11条应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15条。请读者查找法条时注意。
3. 依《高法解释(之一)》,并非第17条第(二)、(三)项情形下国家完全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起诉后经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并已执行的上列人员,有权依法取得赔偿,但判决确定前被羁押的日期依法不予赔偿?quot;换言之,对于依《刑法》第17、18条不负刑事责任和依《刑事诉讼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若在刑事诉讼中为侦查需要而错误羁押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仅免除判决确定前羁押期间的赔偿责任。这是一个不折不扣的难点,应准确领会立法精神。
七、重点法条
第19条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五)》。
意思分解:本条几乎为每年律考必考,务求掌握。重点掌握第4款,"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何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参考《高法解释(之五)》。
八、重点法条
第2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1-23;《高法解释(之三)》。
意思分解:
1. 第20-23条系统规定了刑事赔偿程序,应根据不同赔偿义务机关分别两种情况:
(1) 赔偿义务为非法院(即公安、检察机关等)的,其程序为: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④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逾期不作出或不答复,或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的,应向复议机关同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⑤法院决定一经作出,即为终局决定。
(2) 赔偿义务机关为法院的,其程序为:①申请人在时效期间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报提出申请;②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后2个月内给予赔偿;③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不答复,或申请人对数额有异议的,30日内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委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④法院一旦作出赔偿决定,即为终局决定。
比较可见,法院与非法院作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向其上级申请复议的程序;共同之处在于都要求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2. 了解第23条赔偿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规则,必须掌握: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程序是一个非诉程序,所以当事人也不称原告、被告。
3. 以上几个条文中关于期间的规定非常重要,务求掌握几个关键的期间。
九、重点法条
第27条
第30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5、26、28条;《高法解释(之四)》、《高法解释(之六)》。
意思分解:
1. 应详细掌握第27条所列三种情形下各自的具体赔偿范围(具体项目)。
2. 特别注意第30条,适用非财产性民事责任的五种情形。一定将这五种情形默记在心,此为律考热点。
3. 了解第26条及《高法解释(之六)》关于每日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如何确定"上年度"。
4. 务求掌握《高法解释(之四)》,此为律考又一热点:
(1) 错判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注意本条的但书规定。
[不要混淆]
1. 注意本法第28条第(六)项,赔偿是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而非此期间的"利润"。
2. 第(七)项赔偿范围只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
十、重点法条
第31条
相关法条:《高法解释(之二)》。
意思分解:有关司法赔偿的规定虽仅有以上两个条文,却是律考历久不衰的热点和难点。
1. 司法赔偿的几种情形;
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防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执行错误,造成利益关系人损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赔偿:
(1) 错误司法拘留、罚款的;
(2) 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四)、(五)项行为的;
(3) 实施《国家赔偿法》第16条第(一)项行为的。
2. 不予赔偿的情形:
(1) 民事行政案件发生错判并已执行,依法应执行回转的;
(2)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错误的。
十一. 重点法条
第32条
意思分解:
1. 注意国家赔偿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2. 被羁押期间不计入时效期间之内。
3. 时效中止事由应发生在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
一、 重点法条
第34条
意思分解:
1. 国家赔偿程序不向请求人收费;

赔偿金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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