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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复习指导(2)(2)

2009-04-23 
具体行政行为

    【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和明显不适当。

  后果:

  在程序法上,可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由国家有权机关作出撤销决定,才能否定其法律效力,有关当事人。其他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无权擅自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法定程序是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程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权利救济程序,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申请和提起。行政复议机关以决定撤销违法的和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可以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以此消除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或者行政诉讼的提起期限,当事人就不能在权利救济程序种,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提出异议。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中的法制监督,包括行政主管机关内部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在监督制度的运行中如果发现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地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成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撤回。

  在实体法上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的效力可以溯及至该具体行政行为成立之日,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但是当事人在撤销决定作出之前一直要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

  在处理后果上,具体行政行为因为被撤销而丧失或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后如果相关的义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执行,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

  1、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为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者撤销。

  2、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

  3、具体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被废止的具体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废止之前给予当事人的利益、好处不再收回;当事人也不能对已履行的义务要求补偿,如果废止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带来严重的社会不公正,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受到损失的当事人以必要的补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合法要件】

  判断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是,行使行政职权的主体合法;合乎法定职权范围;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滥用职权。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上述 条件 就是合法的 ,将得到司法审查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支持,否则就构成违法,将被撤销、变更。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第一,作出行政决定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第二。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行政相关联的。

  2、正确的适用法律法规。第一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第二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第三正确适用还表现于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关系。第四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已经失去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如果行政机关在上述方面有缺陷,法院就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撤销行政决定。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刑事,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 行使职权时必须 遵守,成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标准。

  4、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法院不是按照行为人的动机,而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滥用职权是行政法上一个实质违法的概念和制度。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授权法的立法目的,即使在形式上符合条件,它仍然是一个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不具有违法性。行政意思的表达错误,如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显然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程的错误,因为它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所以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如果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因为行政机关由过错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注意区分原始的违法和客观情形变化后的违法。违法行政行为的规则只是约束原始性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后来的所谓变化违法要按照行政废止的规则处理。评价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时间界限,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布时间,如果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事实和法律状态发生变化,不应当影响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不会构成违法,对一次性可以执行完毕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这样,对延续性具体行政行为也是这样。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也成为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他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热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可以分为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 还可以分为公安、工商、卫生、环境保护、资源、文化、城市建设等行政许可。

  2、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和制止可能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或者进行行政调查,检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采取的国家行政强制措施。常见的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对公民身体进行强制检查,对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对产品的强制检验,出现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下,采取的进入或者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或者交通工具的紧急措施等。

  3、行政征收是行政机关为保证国家机关进行正常职能活动或者为保证提供公共服务,无偿和强制的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钱物的活动,征收内容主要是税和费。

  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依法裁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权益争议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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