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定是否构成盗窃罪有两个标准。第一,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数额较大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情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一个适当的起点数额。多次盗窃未作过处理的,应将数额累加计算。盗窃数额仅指实际价值和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也不是指低价销赃所得赃款数额,一般应以当地当时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数额较大在通常情况下,是指已经窃得的数额,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即使未窃得财物也构成盗窃罪。例如,潜入银行金库、博物馆等处,以盗窃巨额钱财、珍贵文物为目标,即使盗窃未遂但情节严重的,也要定罪处罚。
第二,“多次”盗窃是构成盗窃罪的另一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多次”盗窃是指一年之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认定本罪要注意盗窃罪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和盗窃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后两种犯罪对象都是特定的,前者是不特定的。如果盗窃的公文、证件是财产凭证,如拨款单、提货单等,借以取得财产的,仍应以盗窃罪论处。对于在盗窃他人财物时,由于不知内情一同盗来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证件、印章的,因为行为人并无盗窃这些物品的故意内容,仍应以盗窃罪论处。但是,如果犯罪分子又利用这些物品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或者法律规定私藏这些物品又构成犯罪的,应分别定罪与盗窃罪一起并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1)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2)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例解
甲到银行自动取款机提款后,忘了将借记卡退出便匆忙离开。该银行工作人员乙对自动取款机进行检查时,发现了甲未退出的借记卡,便从该卡中取出5000元,并将卡中剩余的3万元转入自己的借记卡。对乙的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6/2/58,多选)
A.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B.乙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C.乙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D.乙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答案及解析]BCD。考查盗窃罪与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信用卡诈骗罪的区别。
法条连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第二条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第四条对于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略)
第六条审理盗窃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认定盗窃罪的情节:
(一)盗窃公私财物接近“数额较大”的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1.以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