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复习指导: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
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及更改、补充和重发复习指导。
一、检验检疫证单的签发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的签发程序包括审核、制证、校对、签署和盖章、发证/放行等环节。抽样记录、检验检疫结果记录、拟稿等环节在各检验检疫施检部门完成,其他各环节均在检务部门完成,包括审核证稿及其全套单据,缮制各种证单,经过校对证单,签署和盖章后发证,完成签证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
二、证单的更改、补充与重发
在检验检疫机构签发检验检疫证单后,报检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内容的,应向原证书签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批准后,按规定予以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检验检疫证书内容,伪造或变更检验检疫证书属于违法行为。
1.补充证书
检验检疫机构发出证书后,因交接、索赔、结汇等各种需要,或报检人要求补充检验项目,或发现该批货物的其他缺陷或产生缺陷的原因等,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些情况,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原证书的基础上酌情补充证书内容,对原证书的不充分或遗漏部分作进一步说明或评定。报检人需要补充证书内容时,应办理申请手续,填写《更改申请单》,并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要求补充的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准后据实签发补充证书。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在补充证书上注明本证书是xxx证书的补充证书字样(This Certificate is a Supplement of the Certificate No.xxx)。补充证书与原证书同时使用时有效。
2.更改证书
在检验检疫证书签发后,报检人要求更改证单内容的,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报检人申请更改证单时,应将原证书退回,填写《更改申请单》,书面说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并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品名、数(重)量、检验检疫结果、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出、输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3.重发证书
申请人在领取检验检疫证书后,因故遗失或损坏,应提供经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并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作废。经原发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重新补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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