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化妆品”报检的规定
1、进口化妆品必须经过标签审核,取得《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后方可报检。
2、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化妆品实施分级监督检验管理制度,按照品牌、品种将进出口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分为放宽级和正常级,并根据日常监督检验结果,动态公布《进出口化妆品分级管理类目表》。
3、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化妆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质量许可制度等监督管理措施。
4、进口化妆品经营单位应到本地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
5、经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必须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加贴检验检疫标志。
二、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提供的证单
1、办理进口化妆品报检,报检人按规定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相关外贸单据: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
2、报检时还应提供《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3、从发生疯牛病的国家或地区进口化妆品,有关进口商必须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说明该化妆品不含有牛、羊的脑及神经组织、内脏、胎盘和血液(含提取物)等动物源性原料成分。
三、从下列( )国家进口化妆品须提供专门格式的证书或声明。
a.美国
b.法国
c.以色列
d.日本
答案:bcd
参见教材53页
1、从日本进口化妆品原料时,如果进口的是非动物源性的化妆品原料时,出口国不出具证书;但要求生产厂商提供“非动物源性产品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