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渊源亦即宪法的表现形式,具体包括:成文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等等。但不同国家的历史时期究竟采取哪些宪法渊源形式,则取决于其本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政治状况。
1.成文宪法典
宪法典是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形式,是指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一种有逻辑、有系统的法律文书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宪法。成文宪法典一般由特定制宪机关采用特定制宪程序制定,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优点在于宪法的形式完整、内容明确具体,因而便于实施,同时由于一般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因而有利于保证宪法的相对稳定。
2.宪法性法律
宪法性法律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指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有关宪法规定的内容不是采用宪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单行法律文书予以规定的法律。宪法性法律制定和修改的机关、程序,通常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的机关与程序相同。二是指在成文宪法国家中,由国家立法机关为实施宪法而制定的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因此在成文宪法国家,既存在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即宪法典,又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即普通法律中有关规定宪法内容的法律,如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立法法、代议机关议事规则等等。
3.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国家实际政治生活中存在,并为国家机关、政党及公众所普遍遵循,且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的习惯或传统。宪法惯例的特征主要有三:一是它没有具体的法律形式,它的内容并不明确规定在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二是它的内容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三是它主要依靠公众舆论而不是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
宪法惯例多见于不成文宪法国家,但成文宪法国家也存在。其作用和意义在于能适应国家形势的发展变化,弥补宪法的不足,从而充实并丰富一国宪法的内容,便于宪法功能的充分发挥。
4.宪法判例
宪法判例是指由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逐渐形成并具有宪法效力的判例。在普通法系国家,根据“先例约束原则”,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由于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成为判例;而且,法院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创造规则。因此,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法院在宪法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就有关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自然也是宪法的表现形式之一。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此外,如果最高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认为某项法律或行政命令违宪而拒绝适用,那么下级法院在以后审理类似案件时,也不得适用该法律或行政命令。
5.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义务关系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而国际习惯则指各国在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一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他们能否成为渊源以及宪法的渊源,取决于一个国家的参与和认可。有些国家的宪法对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地位和效力问题有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