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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国司法考试继承法要点及例题

2008-10-01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 ...
  1、遗赠扶养协议

  所谓的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主要表现在两点:(1)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条件的履行与否完全取决于赠与相对人的意愿,相对人即使不履行条件的内容,法律也不能强制执行。

  例:甲与乙签订协议,约定甲将其房屋赠与乙,乙承担甲生养死葬的义务。后乙拒绝扶养甲,并将房屋擅自用作经营活动,甲遂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房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协议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B.该协议在甲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

  C.法院应判决乙向甲返还房屋D.法院应判决乙取得房屋所有权

  答案:C

  2、遗产

  《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1题。(2005年卷三第81题)

  下列各项中何者属于遗产?

  A.提前搬家奖励款

  B.搬迁补助费

  C.货币安置奖励费

  D.使用权补偿款

  答案:CD

  3、养子女继承问题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为收养人所收养的子女。在收养关系成立以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了一种拟制血亲关系,他们之间形成生父母子女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我国《收养法》第22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得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例:张某1岁时被王某收养并一直共同生活。张某成年后,将年老多病的生父母接到自己家中悉心照顾。2000年,王某、张某的生父母相继去世。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年卷三第22题)

  A.张某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B.张某有权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生父母的财产

  C.张某无权继承养父王某的财产

  D.张某可适当分得生父母的财产

  答案:D

  4、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

  《继承法》确立了两项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原则。一是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二是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又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勇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二是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三是有扶养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四是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根据《继承法》第13条第2款的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例:唐某有甲、乙、丙成年子女三人,于2002年收养了孤儿丁,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甲生活条件较好但未对唐某尽赡养义务,乙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丙长期和甲共同生活。2004年5月唐某死亡,因分配遗产发生纠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三第67题)

  A.甲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B.乙应当多分遗产

  C.丙可以多分遗产

  D.丁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答案:ABCD

  5、对继承人以外人的遗产补偿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继承法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南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例: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请回答以下83题。(2005年卷三第83题)

  下列关于常生可否得到补偿的说法何者正确?

  A.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应当小于法定继承人

  B.应当得到补偿,分配数额可以等于或大于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C.如常生明知法定继承人分割遗产而未提出请求,即丧失遗产分配权

  D.如常生要求参与分割遗产,应在继承开始后1年内提出请求

  答案:BC

  6、遗嘱的推定撤销

  遗嘱的撤销,分为明示撤销和默示撤销。遗嘱的明示撤销,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遗嘱的默示撤销,是指遗嘱人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撤销遗嘱,而是法律规定从遗嘱人的行为推定其变更、撤销遗嘱的意思。推定撤销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我国《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已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遗嘱人生前行为与遗嘱内容相抵触的,推定撤销遗嘱。(3)遗嘱人故意销毁遗嘱的,推定遗嘱人撤销原遗嘱。

  例:甲有一子一女,二人请了保姆乙照顾甲。甲为感谢乙,自书遗嘱,表示其三间房屋由两个子女平分,所有现金都赠给乙。后甲又立下书面遗嘱将其全部现金分给两个子女。不久甲去世。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07年卷三第69题)

  A.甲的前一遗嘱无效B.甲的后一遗嘱无效

  C.所有现金应归甲的两个子女所有D.所有现金应归乙所有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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