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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惠民免除项目实施方案

2014-09-07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加快推进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冀民〔2012〕5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县殡葬改革,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经2013年2月6日第11次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县实施惠民殡葬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居民(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已享受丧葬补贴的)和县级及以上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在县殡仪馆火化的。
    二、免除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遗体接运费;
    (二)普通火化炉火化费;
    (三)100元以内(含100元)骨灰盒。
    免除项目中的基本殡葬服务收费标准,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免除程序
    (一)免除对象亲属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向逝者原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无名尸体火化的,由县级及以上公安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主或其他负责办理丧事的人员写出书面申请;
    2.申请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二)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收到免除申请的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加盖公章。
    (三)申请人持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的个人申请,在县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
    四、经费保障
    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财政负担,县财政要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所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民政局负责统计,县财政局负责审核把关,核定补贴人数,控制补贴额度,每季度结算一次,定期将补贴费用拨付至民政部门。
    五、监督管理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从事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审批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不按规定办理免除申请的;
   2.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免除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免除费用,并上缴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统一上缴县财政局;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县殡仪馆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由县财政局责令限期清退,并由县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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