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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活动方案

2014-08-09 
为贯彻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政字〔2009〕15号),改

为贯彻落实《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政字〔2009〕15号),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营造尊师重教的社会氛围,结合我县教师住房实际,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推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自愿、适用、经济、低价的原则,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大力改善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条件,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任务目标:力争两年内实现全县农村中小学有意愿和条件的教师都能在县城或建制镇拥有一套住房。


二、多措并举,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


(一)要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


在建设教师住房过程中,要将教师住房建设规划作为城镇住房保障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县城镇总体规划相衔接,将教师住房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尊重历史和现状、有利于教学、兼顾交通方便的原则,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工程选址、建筑布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等每个环节充分论证,制定科学、可行、具体、详实的工程实施方案。


(二)创新思路,积极探索解决教师住房问题的新模式


要解放思想,拓宽思路,充分利用现有规划、土地,房改、住房保障等有关政策,探索解决教师住房的新模式。


1、在城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或城中村、旧片区改造等保障性、政策支持性住房中,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教师。


2、组织有购房意愿的教师,在城区新建的住宅小区实行团购。


3、由县教育局与开发商协商,在城区和条件成熟的镇(处)以定向开发的方式建设教师住宅小区。


4、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在县职教中心附近规划建设教师住宅小区。拟征地50亩,规划建设面积6万平方米。


(三)完善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的相关政策


在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过程中,要充分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和房改政策,努力把各项优惠政策用于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


1、参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教师优先纳入政策保障范围。


2、对于在镇(处)定向开发教师住宅小区的,新征用土地免交土地出让金。


3、今后凡教师在新建居民小区购置住房的,由县政府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补贴面积每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教学实绩突出、对教育有突出贡献、城镇无住房的优秀教师给予每人1万元的购房补贴。凡教师购买新建住宅小区的,在办理房产手续时,返还购房契税。


4、实行团购的由开发商在开盘价格基础上至少给予50元/平方米的优惠。


三、时间进度及要求


在当前已完成摸底调查工作的基础上,今年下半年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全面展开,力争明年年底前全部解决。对住房分配方案要严格把关,堵塞各种可能出现的漏洞,确保落实到符合条件的农村中小学教师身上。


四、加强领导,确保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扎实推进


(一)加强领导,建立工作体系


推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解决农村教师住房问题,是县委、县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促进教育公平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县政府成立以县长为组长,教育、财政、规划、土地、建设、供电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教师“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确保“安居工程”顺利实施,如期完成。


(二)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解决农村中小学教师住房问题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我县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居工程”扎实有序开展。教育部门要切实负起规划、协调、督导责任;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在工程建设、土地供应、费用免除等各个环节给予支持、配合;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对于“安居工程”的配套设施建设要大力支持,优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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