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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选聘方案

2014-08-05 
为做好全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要求:一、保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各镇(处)、经济开发区、汽摩工业

为做好全县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选聘工作,要求:
一、保证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数量
各镇(处)、经济开发区、汽摩工业聚集区、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制品市场要按照《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和本地经济普查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原则上每个村配备2名普查员,每4个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普查员负责镇(处)区普查工作;经济开发区、汽摩工业聚集区、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制品市场根据调查对象的多少配备相应数量的普查员,并至少配备1名普查指导员;情况复杂、普查工作量大的,应适当增加普查员数量;应适当增配一定数量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作为预备人员,为普查工作提供充足人员保障。两员选配数量可参考附表《清河县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指导员、普查员选配数量表》,不得低于附表人数。
二、确保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到位
各镇(处)、经济开发区、汽摩工业聚集区、新材料工业聚集区、羊绒制品市场要按照本地经济普查工作实际,适当调整、抓紧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确保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并于10月30日前将两员名单上报县经普办,联系电话:8166864。
三、落实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待遇和报酬
保证借调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保证招聘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劳动报酬,在经济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并统一由聘用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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