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覆盖城乡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我县高龄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我县社会福利向普惠型发展,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冀政办函〔201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基本原则
坚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
原则;坚持“低标准、先起步、广覆盖”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逐级审核”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分类补助、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 发放对象及标准
(一)80至89周岁的五保户和优抚对象,每人每月发放标
准为30元;
(二)90至9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60元;
(三)10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标准为120元 。
三、申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应提前一个月向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提交户口薄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彩色小一寸相片1张,填写申请审批表。
(二)村(居)委会公示。村(居)委会核实申请人情况后,应将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等基本情况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公示。公示无异后,填写核实意见,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三)乡镇人民政府复审。乡镇人民政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县民政局。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留存建档。
(四)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将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名册和发放津贴标准,报送县财政局。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预算资金解决,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民政局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县财政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全县高龄老人的关心。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二)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三)深入群众,广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布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程序,让这项民心工程家喻户晓,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强化监督,严格管理,县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平台,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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