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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核资工作方案

201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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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清产核资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省、市方案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清产核资工作目标:全面摸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明晰资产权属,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底数清晰、权属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监督有力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壮大农村集体经济。要按照博办发〔2011〕16号文件要求,落实“五代管”工作,进一步提高村级事务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减少农村不稳定因素,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对象、范围及内容
清产核资对象:我区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行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的村、居、村民小组。
清产核资范围:属于上述对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材料物资、应收款项等资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四荒地、水面、宅基地等资源。
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清查核实集体“三资”。以会计核算资料为基础,先账内、后账外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全面清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和资源,摸清集体“三资”的存量、结构、分布和运用效益等情况,进行账实、账证、账账核对,确定盘盈盘亏情况。
(二)界定权属,建立台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所有权归属关系进行确认。在全面清查核实和权属界定后,按类别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及时反映增减变动情况。
(三)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针对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完善集体资产经营和管理方式,推行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招投标制度,规范资产、资源的流转程序,强化财务公开和审计监督,全面实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全区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在2012年10月底前依托经管站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由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与代理中心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中心按协议规定对村集体“三资”实行依法委托代理服务,规范“三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资源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和资源的开发利用。
三、工作安排
(一)总体要求。本着“统一部署、稳步推进、试点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自2012年1月开始,2012年10月31日前结束。要严格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时间要求,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报表格式,统一设计的清产核资管理软件,保质保量的完成。
(二)工作步骤。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1、准备阶段。2012年2月底前完成,重点做好五个方面工作:
(1)建立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区纪委牵头,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此次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本区域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指导。
村(组)成立由村党组织、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会计人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2)制定实施方案。各镇(街道、开发区)根据省市、区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辖区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3月10日前报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
(3)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三资”管理及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了解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支持配合工作开展,为清产核资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4)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专题培训,重点培训镇(街道、开发区)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村清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人员,明确清产核资工作要求、有关政策规定和统计口径等。
2、清查阶段。2012年5月20前完成。以2011年12月31日为清产核资基准日,村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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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核资工作实施小组在区、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按照具体实施方案,对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
(1)账务清理。按照有关会计制度核算要求,确保各项收支业务、资产、负债完整准确入账,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编制清产核资基准日的各类会计报表及明细表。
(2)“三资”清查。对各项资金、资产、资源及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填写《山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见附件3)。逐项清理所有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账款、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和账外资产、资源,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同时梳理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协议、合同,整理债权债务发生的有关书面证明资料。
在清查盘点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各村组干部和群众,重点对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要以账面数为基础,账内账外相结合,逐笔逐项盘点;对资源性资产,以村保存的历史资料为基础,采取实地查看与重新测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盘点。对清查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尊重历史与民主决策的原则,集体研究处理。对有物有账的固定资产,按原值登记;对有物无账的固定资产或价值不清的其他资产,由村集体讨论确定评估价值,也可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价值;对报废、有账无物的不实资产,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后,列为报废和盘亏资产;对权属不清、存在争议的资产、资源,由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拟定处理意见,经公示群众认可的权属暂时予以登记,同时上报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处理,待权属明了后,再作调整。
(3)核实。核实工作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积极予以配合。重点核实“三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公开公示。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核实并予以确认后,村清产核资实施小组应及时将资产核实的初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并保存好相应的影像资料。公示期间,村里安排有关人员受理群众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公示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三资”清查结果有异议的,村实施小组要认真组织复查复核,直至群众认可。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电话:4110235,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机构也要设立监督电话,予以公布,接受群众举报和咨询。
(5)结果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问题已予解决的,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集体“三资”清理结果进行确认。
(6)汇总报批。镇(街道、开发区)对各村(组)报送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将各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登记表》录入《山东省农村集体清产核资统计系统》,并编写镇(办)清产核资报告,上报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区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镇(街道、开发区)上报的各村(组)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3、资产资源登记阶段。2012年9月底前完成。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权属的基础上,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依据区批复的清产核资结果,分类设立各村(组)“三资”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资源的名称、类别、数量、计量单位、使用状况、所处位置、保管人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租赁期限,承包费或租赁金及收交情况等。“三资”管理台账由区负责统一印制,镇(街道、开发区)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和村各保存一套资产、资源台账和经济合同台账。土地承包合同单独建立农村土地承包台账。
4、完善制度阶段。针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存在的问题,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实现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化。
(1)定期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源以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资源,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3)资产资源经营制度。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实行承包、租赁或出让经营的,要实行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集体经济组织以参股、联营或合作制经营的,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4)“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在各镇(街道、开发区)依托经管站建立“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三资”全部纳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统一管理、建账核算。不断完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机制,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5、检查验收阶段。清产核资工作结束以后,区对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每个镇(街道、开发区)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区领导小组将于10月中旬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对检查验收结果进行通报。对清产核资及“三资”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清产核资不彻底、走过场及“三资”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清产核资工作作为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和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责任,协调指导本地工作开展,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全面完成预期目标任务。
(二)明确职责。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农业(经管)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认真组织人员培训,切实抓好清产核资的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农村会计制度研究和会计业务培训,统筹安排本级工作经费,保障清产核资工作顺利开展;民政、审计、国土资源、教体、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清产核资的相关指导和服务工作。
(三)把握政策。对清产核资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要认真做好分析,加强分类指导,及时制定对策措施,统一政策界限,统一资产处置口径,形成清产核资的政策体系。
(四)强化监督。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要深入镇(街道、开发区)、村组,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经验,严格审核清查结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区分组包镇(街道、开发区)、镇(街道、开发区)包村的工作机制,区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督导组,具体负责对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督导检查,并定期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清产核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对借机擅自处置、私分集体资产,损害集体和群众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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