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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委关于职工廉政情况的谈话实施意见

2013-05-18 
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马纪发〔2000〕1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委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根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的实施意见》(马纪发〔2000〕17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委建立新提拔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同志关于加强干部监督的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通过廉政谈话,使新提拔的领导干部以新的领导岗位为起点,加强党性教育,过好名利、权力、金钱、色情、家庭“五关”,经受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考验。

  二、谈话范围的分工

  (一)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正职,一般由市纪委负责谈话,正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副职由市纪委负责谈话,也可由市纪委委托市住建委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二)委管干部一般由委纪委负责谈话,也可由委纪委委托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三)各单位管理的新提拔干部,设纪委的单位,由纪委负责谈话,没有设纪委的单位,由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谈话。

  三、谈话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和要求。

  (二)执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及其他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和要求。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接受监督的情况的要求。

  (四)转达干部、群众的意见和希望。

  (五)被谈话人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打算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措施。

  (六)其它需要谈话的内容。

  四、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前,组织部门应该将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以使谈话具有针对性。

  (二)廉政谈话前,纪检监察部门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3天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认真准备。

  (三)廉政谈话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组织部门印发任命的通知时,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谈话时,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参加并负责记录,根据需要组织部门酌情参加有关人员的廉政谈话。

  (五)廉政谈话结束后须填写《廉政谈话情况登记表》,新提拔领导干部须填写《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

  (六)凡委托进行的廉政谈话,由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委托的主谈人发《廉政谈话委托书》、《委托廉政谈话情况反馈表》和需要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本人填写的《党风廉政档案登记表》。

  (七)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均应存入新提拔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档案。

  各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完善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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