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治理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一)深化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健全重复信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案件常态化治理工作机制,定期梳理排查并交办信访案件名单,逐案建立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跟踪督办,限期处结,办结一个,销号一个,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信访、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
(二)完善县委县政府门前上访治理工作。要按照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切实做好信访案件现场处置的实施办法》要求,突出抓好信访秩序的整顿和规范,严格领导跟踪接处访工作制度,努力维护党委、政府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最大限度减少县委、县政府门前集体上访和聚集、滞留、滋事闹事现象。
(三)健全非正常上访处置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和省市要求,推动建立由公安部门负责、信访部门配合,集驻京劝返、路途劝返和当地接收处理于一体“三线联动”的处置非正常上访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公、检、法、信联合制定的《关于处理信访活动中无理缠访等违法行为使用法律的意见》、《关于处理非正常访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意见》和《关于做好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一访四训诫”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训诫和依法处置工作,遏制非正常上访多发的势头。
(四)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建立健全信访督查督办通报制度,对重复信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情况实行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一季度一汇总,督查方式由文来文往向实地督查转变,由重点对信访部门督查向对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主体和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督查并重转变,将进京集体上访、非正常上访多且处置不力的乡镇(街道)纳入县重点关注、重点帮促和重点管理范围。
五、切实做好重点时期的信访安保工作
以做好省党代会和党的十八大等敏感时期的信访稳定工作为重点,坚持早做工作,提前介入,压实稳控责任,确保不发生有影响的去市到省进京上访案件,坚决防止进京非正常上访和去市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反弹,坚决防止发生上访人员在京、在省、在市丢丑滋事现象,坚决防止发生各类信访安全事件。
一是推动建立以县信访联席会议牵头负责,信访、公安、法检及相关部门参加的驻京值班新体系,进一步整合力量,合力处置进京上访特别是非正常上访。
二是做好到省进京值班工作,加大值班工作投入,选派有能力、负责任、靠得住的精干力量赴京到省值班,经费、车辆、通讯设备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
三是加大对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的教育、稳控和依法处置力度,严防脱管、失控、回流现象。
四是加强维稳协调工作,重点抓好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不稳定苗头隐患的排查化解工作,摸清民师幼师、涉军人员等重点群体特别是骨干人员底数,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工作联动,建立重点群体联合调处机制,确保情报信息畅通,人员稳控到位。
五是强化对进京上访人员的终结认定工作。凡是符合终结条件的,及时进入终结程序,切实通过终结工作打消少数人员通过非正常上访制造影响、获取非法利益的幻想。
六、不断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一)发挥好信访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建立健全信访联席会议及其七个专项工作小组组织和议事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研判信访形势,研究部署工作,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压实各专项工作小组责任,推动化解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涉法涉诉、涉军、原民办教师等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坚持以群众工作统揽提升信访工作。在健全完善群众工作组织网络和服务平台的基础上,从体制、机制、人员、保障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丰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使之成为解决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的“终点站”和党委、政府服务群众的“连心桥”。
(三)细化推进信访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试点先行、稳妥推进”的原则,选取1—2个乡镇(街道)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县范围全面推开。出台《县信访服务规范》,努力推动工作精细化、具体化,力争每一项业务、每一个流程、每一个岗位都有具体的工作标准和要求,做到纵向工作环环相扣、责任明晰,横向工作衔接紧密、形成一盘棋。
(四)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以“纵向贯通、横向互联、资源共享”为目标,依托省市电子政务专网,努力实现县、乡及有关县直部门、单位信访信息系统互联,做到信访工作做到哪里、信息就采集到哪里,实现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和信息预警、信息上报工作的网络化。对上级交办、转办和本级受理的信访事项做到100%网上受理登记、网上转办交办、网上办结反馈,办信、接访、督查、复查复核和分析研判等主要业务全部实现信访信息系统网上流转,推动“三级终结”网上认定,力争信访信息化建设走在全市前列。
(五)健全督查和复查工作机制。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和信访事项听证委员会,制订信访事项复查办法和信访事项听证办法,加强工作力量,力争实现工作突破。探索建立县督查专员制度,推动常态化督查工作新机制建设。
七、严格督查考核和问责
按照《关于印发〈县社会稳定信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金发〔〕18号)要求,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对责任单位的考核问责。对因合理信访事项来县去市到省进京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非正常上访以及发生去市到省进京重大集体上访事件、滋事丢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乡镇(街道)和县直部门、单位,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重点帮促、重点管理、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取消责任单位年终评先树优资格。二是严格对责任人员的考核问责。对因工作不力发生合理信访事项来县去市到省进京重大集体上访事件、滋事丢丑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问题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以及未认真落实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导致矛盾激化、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集体上访的;被县级以上领导(含县级)作出批示调查处理、经调查属实的,被中央、省、市、县通报的,以及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责令辞职、免职处分。三是认真履行信访部门“三项建议权”。落实《信访条例》赋予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三项建议权”,对工作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重点地选择典型案例,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