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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我县金融业优质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04-24 
为进一步提高县域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县域信贷投放力度

  1.增加县域信贷投放。自年起,县域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5%。县域新增贷款(表内)占全部新增贷款(表内)比重,农业发展银行不低于70%,农业银行不低于50%,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要逐年提高。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全部用于当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驻泰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加快向县域延伸发展分支机构。驻泰银行业机构要在各县市区、高新区和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市商业银行要加快在乡镇设置网点。(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高新区、银监分局、驻泰银行业机构)

  3.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各县市区、高新区要积极与农发行对接,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农发行市分行、市金融办)

  二、提高县域金融创新水平

  4.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年底,各县市区要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和帮扶范围,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

  5.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新、市在年底前要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

  6.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企业股权、动产、商标专用权以及农村“三权一房”、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帮助“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驻泰银行业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7.探索开展信贷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开展面向农户、城乡创业者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抵押物财产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驻泰财产保险公司)

  三、加强地方金融组织建设

  8.加快推动农村信用社向农商行转变。年底,宁阳县农信社要达到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条件;现有高风险社监管评级力争全部达到5A级或以上水平。到年底,泰山区、岱岳区、新农村信用社和东平县农合行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市农信社改制工作要取得实质性进展。县市区要采取适当注资、优势企业参股入股、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帮助辖区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资产率。泰山区、岱岳区要继续支持、帮助化解原基金会遗留不良贷款风险。(责任单位:市农信社、县市区政府、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9.继续做好村镇银行设立工作。年底,完成上海农商行在我市设立3家村镇银行的工作,年底村镇银行实现县域全覆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县市区政府)

  10.继续抓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年底,小额贷款公司实现县域全覆盖;到年底,每个县市区、高新区至少成立2家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县市区政府、高新区)

  11.加强融资性担保体系建设。年底,融资性担保公司实现县域全覆盖;新、市分别成立1家国有控股或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县市区政府)

  12.探索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在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探索推进农村专业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组织建设。到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家农村专业合作社进行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供销社、县市区政府)

  四、大力推进县域直接融资

  13.大力推动企业上市。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培育3家启动上市程序(已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的企业;年底,每个县市区争取有1家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县市区政府)

  14.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加快推进“区域集优债务融资”试点,年新、市先行开展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基金担保公司)

  五、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

  15.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银行业机构对“三农”和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的奖励标准,按照中小企业新增贷款有关标准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安排一定的企业上市专项工作经费,积极推进县域企业上市工作。(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16.开展“信用建设年”活动。进一步优化县域金融生态环境,农村小额信贷不良率不高于5%。认真组织开展信用村、信用单位、信用企业、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和示范评定工作。继续加大对骗贷、赖债、故意逃废债务行为的依法打击力度,维护金融业债权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驻泰银行业机构)

  17.扎实开展县域地方金融风险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覆盖县域的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监管协调、依法处置体系和运作机制。积极引导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确保金融业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市地方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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