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系统模范共产党员先进事迹材料——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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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叫,汉族,男,中共党员,大学文化,1978年2月参军到部队,1991年转业被安排在司法局工作至今,现任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律师。自参加工作以来,我先后获得部队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奖励和表彰27次。4月,被市委、市人民政府评为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被评为市文明市民。
1991年4月,我从部队转业后安排到司法局工作,从一个雷达通讯专业人员转行为法律工作者,对于我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也是一个新的考验。虽然我在部队里曾经自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也只是一些最基基础的法律知识,现在要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仅靠以前所学的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能够尽快适应工作的需要,我不断加强就是学习,通过艰难的自学和函授学习,在四年内完成了法律专业本科学业。
南川市机构改革,司法局党组安排我到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我服从了组织安排,离开机关来到法律援助中心。我深刻地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律师,肩负着党和政府的重托,人民的期望,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完全的保障问题,同时也直接的影响到法律援助机构的整体形象和服务水平。然而此时的我所具备的法律知识水平还不能完全胜任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需要,对我来讲又是一次新的挑战。为了尽快适应工作、开展工作,我到中心后,就组织和带领全中心的律师系统地学习了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各项法律知识,在学习法律知识中做到了学用结合,经常组织中心律师对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讨论。通过几年来的努力学习和探索,我在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的同时也使全中心援助律师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为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切实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组织信任我,把这项工作交给我,我就一定要办好,要让上级党委、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这是我作为一个援助律师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几年来,我把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认真实施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带领全中心律师为成千上万的弱势群众提供了法律援助,我个人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408件,为受援人避免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
回首几年来的办案历程,我得到这样的结论:要怀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去开展工作,才能做好法律援助工作。记得3月13日的晚上10:30分,我家电话骤响。打电话人称:他叫聂友中,系南川区石墙镇人,他与南川区金山镇小河坝居委的乔明权一同在河北省遵化市境内一个非法开采的铁矿里打工。当天下午17:30分左右,在井下从事采矿工作的乔明权突然遭遇塌方,一块约2吨重的巨石将乔明权和另一来自陕西省的民工当场砸死,南川区金山镇的另一姓杨民工受伤。他得知消息后,立即跑到出事现场,见矿方老板派的人欲将民工的尸体转移,企图破坏现场。见此状况,便和南川籍的几个民工一同去阻止,不让矿方将死者尸体拉走,保护现场,并要求矿方立即报警,遭到矿方的拒绝。现矿方强行将知情的几个民工拉倒天津市蓟县境内离县城约50公里距离的一片森林里,将他们骗下车后逃走。现在希望给予救助。根据电话所说情况,我倍感事态重大,我叫他们立即使用手机打110报警,寻求当地警方的帮助。挂电话后,我立即就此事向区司法局的领导作了汇报,同时与金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负责人(司法所所长)李毅联系,要求他们尽快将乔明权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家庭情况查清,并立即与乔明权的亲属取得联系,告知我们随时准备给予其法律援助。
区司法局的领导听取详细的情况汇报后,立即批示由我负责带领金山镇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人(司法所所长)李毅,金山法律服务所主任任昌现等三人,立即赶往河北省遵化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为死者乔明权及其遗孤讨回公道。
3月17日,我们赶往河北省遵化市出事地后,不顾旅途疲劳,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调查查明:乔明权与同组的杨成明等几人是经石墙的民工聂友中介绍,于3月9日到河北省遵化市苏家洼镇下石河加坡铁矿(属于非法开采)打工,从事井下开采工作。在3月13日下午17:30分许,由于井下塌方,致乔和另一民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开矿老板隐藏,准备逃避责任。聂友中等民工在得到我电话指点后向当地警方报了警,现被困在深山的南川籍的几名民工已被接到了遵化市。3月18日,通过我们的努力找到了矿老板。老板先是万般抵赖,声称乔明权是在井下从事开采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的,根本不属于工伤。最后在我向矿方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乔明权是在井下从事采矿工作时,井下塌方致死的,应属于工伤。如果矿方属于非法开采,也应按照非法用工的有关规定进行一次性赔偿。在确凿充分证据面前,矿方老板自知理亏就不敢再抵赖,同意坐下来就有关乔明权死亡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