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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五周年工作总结(2)

2010-08-07 
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求继续把深入实施《信访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
责任主体的责任进一步强化。各地各部门特别是有权处理信访问题部门不断强化工作责任,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的责任体系,使信访工作成为一项重要工作摆上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解决了一大批单靠一个部门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信访突出问题。广东、江苏、陕西等地制定了信访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将信访工作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强化有权处理信访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

  各级信访部门认真履行《信访条例》赋予的“三项建议”职责,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严格实施对信访工作的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两个文件出台后,各地处理了一批因信访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因信访问题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影响的干部。

  信访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健全了信访工作综合协调机制、信访问题排查化解机制、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和信访督查工作机制。天津、江苏、河北、甘肃等信访部门建立了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制度;吉林、广东、山西、陕西和卫生部等大力推行信访听证制度;上海、浙江、湖南等探索建立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和“三级终结”制度;北京、福建、新疆等地推行“信访代理”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河南、重庆、内蒙古等地推行信访评估制度,通过信访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及时制定或完善相关政策,进一步提高了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水平。

  ——信访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信访条例》赋予的职责,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综合协调、参谋助手、督导落实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国家信访局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强烈的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推动信访问题解决,努力探索规律,切实加强业务指导,积极建言献策,狠抓工作落实;注重加强对信访信息的综合分析,努力从个别中发现一般,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了“第二研究室”的作用;不断加强对全国信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了一批不同领域不同层面的成功经验。各地信访部门勇于实践、探索总结、锐意进取,不断创新发展,使新时期的信访工作充满生机和活力。

  三、努力开创新时期信访工作新局面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是和谐稳定的,但由于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矛盾的凸显期,信访工作任务依然繁重和艰巨,信访工作使命重大而光荣。

  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指出:“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进一步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了建立信访工作“新格局、新秩序、新机制”和推进信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目标要求。这些都为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同时也对深入贯彻实施《信访条例》,继续加快推进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法制化进程,要求继续把深入实施《信访条例》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研究新情况、探索新规律;以《信访条例》实施5周年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依法行政,把法治理念贯穿信访工作全过程,着力完善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建立信访工作科学程序;注意总结提高,把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固定下来、推广出去,进一步完善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总体要求相适应的信访法规制度体系;努力建立畅通、有序、务实、高效的信访工作新秩序,大力推进“事要解决”,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实践永无止境,创新永无止境。有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有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参与,随着《信访条例》的深入贯彻实施,新时期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一定能够迈出新的更大步伐,一定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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