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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受灾农牧民资金工作方案

2010-04-26 
、按照《甘南州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灾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逐级拨付,分期预拨。州财政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筹措的情况,分批拨付到位。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汶川地震甘肃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维修管理办法》、《甘肃省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办法》和《甘南州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群众自建为主,国家补助和社会帮扶为辅的原则。受灾农户是重建维修住房的主体。要广泛发动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开展对口援建、邻里互助、帮工帮料,动员全社会力量帮助受灾农户重建住房。

  2、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分步扶持原则。重建维修补助资金优先安排受灾严重的县乡村,兼顾一般灾区,严格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程序确定补助对象;优先安排无房户、优抚对象、特困户和遇难者家庭、伤残者家庭等政策照顾对象。坚持先民房后公房,先整村(组)后散户,先重灾后轻灾,先重建后维修,先基本房后辅助房。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的原则。参照灾后重建农牧村住房建设的指导模式和设计样板,选择重建方式。要充分考虑受灾群众的经济条件和承受能力,本着节约、实用、适度超前和安全的原则,合理分配资金,坚持量力而行。要确保灾区群众住房建设规模和面积达到户均三间的最低标准。

  4、坚持明确责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重建维修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县(市)政府,乡、村负责组织实施,动员群众建立住宅建设互助组开展重建维修。县(市)政府要成立农户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及时协调有关困难和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确保重建维修进度和质量。

  5、坚持严格管理项目资金、控制国家补助标准的原则。群众住房建设要以乡为单位制定重建和维修方案,以自然村为单位确定住房建设的户数和补助资金计划,实行县级初审,州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州上依据各县(市)重建和维修方案,下达投资计划。民政部门和有关县(市)依据州上下达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组织施工和验收。从严控制国家补助标准,不准超过政策范围和标准进行补助,全州实行统一的补助标准和口径。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农村居民房屋受损情况由受灾户申报,村委会组织群众逐户调查核实和评议,公示灾评结果。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政策、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及对农户的补助数额向群众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州、县民政部门接受的所有捐款(除个别有特定指向的捐款外)和州县财政配套资金,纳入重建资金范围,统一划归州县教育系统,全部用于全州教育事业的恢复重建项目。

  二、资金来源

  1、中央补助的农村受灾居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中补助甘南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2、省、州财政预算安排的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和调剂资金;县级财政配套的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3、地方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接受的各类捐赠资金;组织部门接受的特殊党费。

  4、州级整合的部分扶贫、农村特困群众危房改造等专项资金。

  5、对口支援地区援建资金中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6、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利息收入。

  7、其他渠道筹集的指定用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

  三、补助范围

  本办法确定的政策适用于甘南州地震灾区因灾损毁的农牧村住房重建维修。安排补助资金的范围是:

  1、农牧民住房因地震倒塌、局部倒塌或严重破坏无维修价值造成无房的农户,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2、原村庄因地震原因已经不适合居住,需要异地搬迁或整村搬迁的农户,无论其房屋破坏程度如何,全部列入重建补助范围。

  3、农牧民住房因地震造成一般损坏(部分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的农户,按不超过三间列入维修补助范围。

  4、对于地震前老人和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共同居住的家庭,原则上以震前户口登记为准,不得分家多算户数。

  5、对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损毁的;有新房而住旧房,旧房因灾损毁的;家里可住人的房屋达到或超过三间的;因灾损坏的独立厨房、牲畜棚圈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补助标准

  1、对倒塌和严重受损的农牧民住房需要重建的,每户均按三间补助。凡享受重建补助的农户,户均补助2万元。每户必须新建三间住房,有条件的可以增加间数。

  2、对一般损坏的农牧民住房需要维修,均按不超过三间补助,户均补助3000元。

  3、根据我州山大沟深,交通不便,建设成本高的实际,适当提高高山和半高山区的重建和维修补助标准。重建和维修标准提高10%,重建户均增加补助2000元,维修户均增加300元。

  4、对政府补助后,按三间房建设仍有困难的,经村级民主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确认,在每户贷款不超过3万元的额度内,给予3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5、适当提高优抚对象(革命烈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特殊困难家庭(五保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单亲母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地震中遇难和伤残人员的家庭,均提高10%的补助。五保户的住房重建维修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集中供养或分散安置的方式。

  五、资金拨付和监督

  1、州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各县(市)上报的重建维修方案,原则同意后下达建设规模和补助资金计划。财政部门依据上述方案和计划,将资金拨付各县(市),由各县(市)包干使用。落实住房重建维修补助后有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异地重建村庄和其他村庄的基础设施建设。

  2、按照《甘南州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规定,灾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统一纳入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逐级拨付,分期预拨。州财政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筹措的情况,分批拨付到位。

  3、重建维修资金的管理、拨付严格按照《甘南州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专户管理办法》执行,补助政策、补助标准、补助数额要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和审计监察部门监督。州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审计部门每半年审计一次,切实加强资金监管,保证资金安全、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凡是发现违规问题,州上将停止拨付该县的项目资金,问题纠正后再恢复正常拨款。凡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州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县(市)制定的有关震后受灾农牧民住房重建维修资金补助方面的办法,同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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