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档频道 > 办公其他 > 调研报告 >

城市社区工作调研报告(2)

2010-04-10 
一是职能错位,社区居委会负担过重。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政府包揽一切
二是社区委员生活补贴待遇低。2002年完成社区整合后,有一批优秀年青同志进入社区,极大充实了社区工作者队伍,增强社区领导班子的生机和活动。社区居委会委员补贴现是人均每月300元,按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他们都达不到。社区居委会委员的工作繁杂,而待遇却很低,一部分工作能力强、文化程度高,同时社区补贴养家糊口的社区委员难以安心工作,造成社区人才大量流失。

  三是社会保险等后顾之忧无法解决。社区工作者在承接政府大量工作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受伤害的情况发生,同时,随着年龄的增长,劳动能力的下降,当他们退出社区舞台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才是他们真正关心的问题,社区委员的社会保险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是影响社区工作者队伍稳定的重要因素。

  四是社区居委会应有的社会地位难以体现。社区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以及辖区单位应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然而部份辖区单位及政府的职能部门对社区干部缺乏应有的尊重,把请求社区协助工作变为安排、吩咐、指使社区完成任务。有的甚至对社区干部进行人身攻击,社区居委会的法律地位难以体现。

  五是政策扶持力度不够。《居委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市还没有出台对街道、社区兴办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对社区文化、体育等活动的设施在申请办场地、租金、税费以及多渠道引资方面的扶持办法及措施,社区服务业举步维艰。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为使我区社区工作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挑战,上一个新的台阶,下一步要着重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认真落实“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居委会“协助开展”的职责已变为“直接参与”,并以目标任务的形式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考核。这与《组织法》发生冲突。要解决这一突出矛盾,就要按照“ 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保证社区组织在自治活动中有职、有钱、有权,使社区自治落到实处。

  二是提高社区居委会委员生活待遇,解决委员不安心社区工作的问题。委员的生适待遇不应低于贵阳市最低工资标准,要积极探索把社区工作作为一种“岗位”、一种“职业”,设立委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和按年度晋级制度,使工资待遇(级别)与工作职务、工作年限、工作能力挂钩。同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奖励制度,逐步实现社区居委会工作职业化、规范化。

  三是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创建信息化社区。按照“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原则,大力推进社区信息化工作,并以此加速信息化城市的建设。将传统的服务方式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提高社区服务的质量和社区管理的水平,为社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四是促进社区共建,实现资源共享。积极主动与驻辖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协调,充分利用、挖掘其文化、教育、体育和娱乐设施及场地等服务性设施向社会开放,变单位资源为社区资源和社会资源,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共驻共建的局面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