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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

2010-03-10 
。“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区发展改革局

 

  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石家庄市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5年,市内各区“城中村”村办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下同)依法表决通过。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 、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资产的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对集体资产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村委会(居委会,指由村委会改设的居委会,下同)成立专门的清查小组,对集体资产(包括生产经营性资产、非生产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依法清查登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界定产权归属。清理出的各项资产损失,经中介机构认定,村民代表大会核准后,可核销处理。核销的应收款项实行账销案存,由村委会指定专门机构追讨。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由村委会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审计和评估结果由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后,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核准意见。

  (三)集体资产处置的基本办法。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从资产总额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供水、供电、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设施,整建制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后,居委会使用的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2、从净资产总额中扣除一定数额的资产,预留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伤残抚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企业职工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支持原村办的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等费用。

  3、剩余的净资产及或有集体资产损益确定为量化资产,量化给符合条件的人员。确定享受资产量化人员的基本原则:以截止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基本依据,以参加集体分配的人员为基础,兼顾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学生、义务军人等。资产量化的方式:应依据村龄、劳龄、基本身份、村民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享有的资产量化份额,并坚持资产量化配送与现金增资入股相结合,原则上不增资的不配送。具体量化的人员范围、量化的份额和增资与量化的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4、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集体经济组织可供量化的净资产为负数时,可用国有土地出让金抵偿负数,用于抵偿负数的土地,由国有划拨用地转为出让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三、明晰产权,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一)改制形式

  1、对已组建了公司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公司中的集体股权要通过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资与量化,明晰权属,优化股权结构,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2、对已成立了非公司制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根据规模、产业结构、经济效益等实际情况,结合集体资产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改造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来源: http://www.reader8.com3、对没有组建集体经济组织的村,可根据村集体经济的实际情况,结合村集体资产处置,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选择符合本村实际的股份经济组织形式,建立集体经济组织。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

  公司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金出资及量化的资产作为对公司的出资,按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利。提倡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加大现金出资额度,提高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具体股权比例结构由股东大会决议。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和协调运转机制。

  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在区发展改革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下,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改制和资产处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资产处置办法、享有集体资产量化的人员条件和范围、改制形式等主要内容。

  (二)区发展改革局对改制初步方案进行把关,认为可行的,上报主管副区长同意后预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阶段。

  (三)区发展改革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工作。主要包括: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制定等。

  (四)方案确定及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广泛征求意见,并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在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资产处置过程中,通过招标方式聘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服务等中介机构,降低改制成本。涉及政府收费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产籍变更和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沿用原有的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

  (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应列入企业成本。

  (四)按照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教育、文化、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办法,将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在“城中村”与城市管理完全接轨以前,应继续对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予以支持。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区发展改革局、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指导、服务,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都应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过程的法律监督,可聘请律师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提供法律服务。各区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应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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