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给我市工业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促进钨、稀土产业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州市开展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遵循“政府调控、协会组织、企业收储、银行贷款、财政扶持、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施企业收储,解决钨、稀土产品价格下滑和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推动钨、稀土产品价格上行,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我市矿产品产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储备主体及储备方式
钨、稀土产品储备主体,以市内钨、稀土重点骨干深加工企业为主,钨、稀土矿山为辅,储备方式是企业将产品质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承储企业发放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财政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三、储备规模及储备期限
钨、稀土产品的储备品种和数量,遵循赣州市有关部门下达的指导计划执行,储备期限暂定从2009年1月起至2009年12月止。
四、运作程序
(一)企业申报。钨、稀土产品收储首先由参与收储的企业提出储备申请。储备品种限定为钨、稀土原矿及在我市加工生产的钨、稀土延伸产品。企业储备申报材料应包括:本企业总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贷规模、生产能力、生产产量、近两年效益、承储承诺书、仓库所在地和库存量、申请储备的品种和数量等。由矿产品产业办及行业协会进行初审,市经贸委确认并报赣州市有关部门审批。
(二)信贷支持。企业根据赣州市有关部门同意收储的批文,实施收储、所需资金由企业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各金融机构要设立钨、稀土储备专项授信,运用灵活的贷款运行监管方式,采取封闭运行和浮动抵押等方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确保资金供应。各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贷款期限要适应企业储备的时间要求。对金额较大的储备项目,可由主办银行牵头实施银团和社团贷款支持。
(三)动态管理。企业要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储备成本和企业承受程度,确定储备规模,合理降低储备风险。同时企业要提高信誉和诚信水平,杜绝以次充好质押,确保质押安全。根据市场行情,企业可随时与银行协商,动用和出售储备产品,动态调整储备规模。
(四)申请贴息。收储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给予适当补贴,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相关办法。承储企业申请财政贴息时,需如实填报申请表,上报企业储备的贷款利息凭证等有关资料。各承储企业要对储备产品单独设帐,规范报表,如实反映储备财务情况,保证帐物相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政府设立钨、稀土产品储备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经贸委、市地矿局、市财政局、各银行和金融机构,矿产品产业办公室及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市经贸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承担日常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努力做好储备工作。
(二)加强财政扶持。各承储企业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的钨、稀土产品储备,其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给予补贴。赣州市政府下发的专项贴息,市财政按双倍数额配备资金,共同作为贷款贴息,对承储企业进行补贴。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经贸委、地矿局、财政局、矿产品产业办公室,产业协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承储企业收储业务的跟踪检查,对储备产品入(出)库的数量、品质等进行检查验收,做好备案;各承储企业要将每月储备钨、稀土产品的购、销、存数量和价格以及资金使用情况,定期上报市经贸委、地矿局、财政局和相关贷款银行,并及时结算和回笼资金。由市经贸委牵头,建立和完善钨、稀土产品储备信息通报和工作推进制度,确保我市钨、稀土产品储备工作达到预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