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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街道环境、整治交通秩序创建文明和谐集镇实施方案

2010-0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各村民委员会、各站(所):

  为了更好的维护街道环境,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创建和谐文明集镇,树立好普洱市北大门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乡党委政府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做出以下决定,请认真开展好宣传教育工作。

  一、 在南景大桥至柳树田岔路口道路内禁止停放机动车,对

  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路边停车应当紧靠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南景大桥至常发食宿店公路内不得擅自摆摊设点,(不得修摩托、洗摩托、买卖商品等行为)。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使用期满前应自行清除。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本文来源: http://www.reader8.com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

  2、《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因建设确实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和公共设施保证金。经批准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在使用期满前自行清除。确需延期的,应当在使用期满前30日内到原批准机关办理手续。

  3、《云南省××县城镇建设管理条例》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拒不拆除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拆除费用2至3倍的罚款。

  三、禁止向街道、公路排放生产生活污水。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三十六条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及其他类似临时设施。

  (三)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四)挖掘、采矿、取土、引水灌溉、排放污水、种植作物、烧窑、制坯、沤肥及其他类似作业。

  (五)任何违章利用、侵占、损坏路产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对违反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对尚未造成路产损失的,责令限期移出,同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二)对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修复路产、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车厢不得载客。对违反规定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此决定符合下列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九十二条对违反规定载客的将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经乡人民政府与运输公司协商,鼠街村所属车辆,可到农客站(原供销社仓库)停放。逢街天乡属所有机动车及各地赶集车辆也可到农客站停放。到农客站完全建成后,适当收取管理费。

  六、机动车修理、清洗,以农贸市场、农客站停车场内进行。

  以上决定于公布之日起执行,具体时间安排:2009年10月15日至2009年10月31日为宣传教育整改期。2009年11月以后为集中治理处罚期。希望各机动车驾驶人、各经营商户、广大人民群众对乡人民政府的此项工作给予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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