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预览:……商、上学的农民),以户为单位,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XX县农民通婚者,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转户手续,XX县居住一年以上的由所在村委会认定,乡镇政府同意也可参合。 3、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属“农村户口”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不得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使把关不严参加了合作医疗,住院形成的医药费用也不予补偿。 第六条 参合农民的权利 1、按规定获得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的补偿(包括住院分娩补偿); 2、有权自主选择优质、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县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遵循“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XX县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补偿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为保护作者权益,此处省略,需要浏览全文请注册或登录……
……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8、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9、由未取得新农合处方权的医务人员(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资格)造成违规补偿的,其损失由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10、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实施方案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柳政办发[2008]54号《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