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
《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劳总薪〔1980〕29号、财企字〔1980〕41号)。
2、假期规定:
(1)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并由人力资源部核实,给予丧假3天。如死亡的直系亲属在外地,可按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
3、假期待遇:
(1)在批准的假期内,员工工资照发,奖金等与出勤挂钩考核的其他工资性收入按各单位的奖金分配考核办法执行。
(2)假期所发生路途费用自理。
4、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一条年休假
1、文件依据:《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2、休假条件:
a、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新进用人单位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b、员工当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触犯刑律受刑事处分者;
(6)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拘留及以上处分者;
(7)受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者;
(8)在生产(工作)中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发生严重责任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9)工作极不负责,不遵守劳动纪律,经常完不成生产(工作)任务者;
(10)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1)员工在休假年度已经安排休假后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在下一个休假年度予以扣除。
3、假期规定: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假期待遇及相关规定:
(1)在批准的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
(3)用人单位经员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员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4)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5)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5、审批程序:本人申请,单位主管同意,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十二条哺乳假
女职工给未满周岁的婴儿哺乳,规定每天给哺乳1小时(上下午各半小时);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工伤治疗假
1、文件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相关规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其住院治疗期间为工伤治疗假。
(1)员工因工负伤的确定,以安全部门的事故分析报告为准;
(2)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工伤治疗假期由医务部门根据伤势确定,并开具治疗休息证明,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假期待遇:在批准的工伤治疗假期内,享受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4、审批程序:个人申请,医疗卫生部门证明,安全部门批准,由员工所在单位报人力资源部核准。
第三章考勤制度
第十四条各单位的考勤应分级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本单位的考勤统计和管理,并按假勤制度规定,审批本单位员工的各类休假;各工区、部室负责本部门的考勤管理,并按月汇总本部门的出勤、缺勤情况,报人力资源部;班组负责本班的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员工出勤考核是员工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员工工资、奖金的分配密切相关。各相关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室或工区的考勤。考勤员要及时如实地汇集考勤资料,在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完成出勤情况的汇总、上报工作。
第十六条考勤工作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各级领导和负责考勤的同志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记录和审签,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不负责的情况,将给予严肃处理;考勤员虚假考勤导致企业遭受用工风险和劳动纠纷的,按照《安徽省电力公司职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文与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相抵触时,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