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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推荐制度

2007-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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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二)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必须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拟作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是经党组织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民主推荐中应注重突出生产一线人员和优秀青年、妇女等重点。
(三)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年底或年初举行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四)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要在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年度考察的基础上,组织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测评。民主推荐票数较高和民主测评情况较好的对象方可提交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五)推荐28周岁以下青年作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一般应从团员中产生;确定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团组织向党组织推荐发展对象时,必须形成书面推荐材料。
(六)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进行,坚持标准,确保质量。
(七)经民主推荐并经党支部确定的发展对象,需报上级党委(总支)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列入年度发展计划进行培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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