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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

2006-12-28 
本规定依照集团公司团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1、交纳团费的目和意义: 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不仅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也是保持与团组织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支部应经常对团员进行团员应有的团费收缴意识教育,使团费交纳成为每个团员的自愿行为。 2、收缴团费的标准: (1)有稳定工资收入的团员,按以下标准执行:月工资岗位技能与效益工资之和,在400元以上者,交纳的比例是1%;400元以下者(含400元),交纳的比例是0.5%。 (2)待岗职工和家庭困难职工每月每人3元。 (3)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 (4)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3、收缴团费的办法: (1)团员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 (2)由团支部书记每季度第一个月收取团费,半年一次性上交公司团委,时间为每年的七月中旬和次年的一月中旬之前。 (3)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实行签字等手续。 4、团费的使用和管理: (1)公司团委对团费进行统一管理。除按规定比例上交集团公司团委外,主要用于返回团支部使用和留作公司团委专项使用。 (2) 团费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奖励和订阅资料等方面的开支。不得挪做它用。 (3)团委将对团费严格管理、建立账目,定期予以公布和接受有关部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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