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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防范工作考核细则

2006-12-28 
一、各基层单位管理人员不尽职而发生管理区域内万元以下物资被盗,按实际损失价值 10% 一次处罚责任单位;发生万元以上物资被盗,按实际损失价值 5% 一次处罚责 单位。 二、对监守自盗者,追回其所盗物资及所获赃款,并按其所盗物资价值的 50% 处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私自处理公司物资器材,按监守自盗处罚责任者;情节严重者,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发生公司院内和可预防性案件,按被盗物品价值的 10% ~ 20% 酌情处罚责任者,并扣罚责任者的当月效益工资,同时依照《泥浆公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第一条之规定处理。 五、基层单位接到报案后,应到现场处置而无故拖延或不予处置,造成损失或致使案情扩大的,酌情扣罚单位管理人员和值班人员当月效益工资。因治安防范不力,造成被盗物资在转移、藏匿、销赃过程中,被公安部门及其他单位查获或被举报属实的,按照其所失窃物资价值的 50% 处罚该三级单位。 六、巡逻队在值勤过程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发生公司物资器材被盗案件,每发生一起,扣罚带队干部及值勤人员每人效益工资 100 元。 七、治保大队内部人员违规违纪的,每起酌情扣当事人效益工资 100 ~ 200 元,并视情节轻重将其调离治保大队,或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连续发生 3 起以上同类案件的,连带追究基层队干部、治保大队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党群办、企管办对公司各类物资出门审批不严格或不负责任,每发生一起,酌情扣罚审批人效益工资 100 ~ 300 元;情节严重者,给予党政纪律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连带追究领导责任。 九、公司科室、部门工作不力,造成本科室、本部门发生治安问题的,酌情扣罚科室或部门效益工资 100 ~ 1000 元;属公司综治委成员部门的,另酌情扣罚部门负责人年度综治风险抵押金的 5% ~ 50% 。 十、对公司所属基层单位发生的案件,依照钻井工程技术公司《重大案件防范责任查究通报制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查究或否决。 十一、对瞒案不报、内外勾结、监守自盗、违规违纪者,依照采油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追究制度》处理,设立举报电话; 8722850 。 十二、对积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抓获重大违法犯罪人员、破获重大刑事案件、查清重大治安案件的有功人员,由党群办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报综治委给予适当奖励。 十三、在维护采油厂治安秩序中,符合见义勇为条件者,依照管理局《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实施办法》予以奖励;成绩突出者,为其向上级机关推荐请功。 十四、在保护国家财产中做出突出贡献者,由厂工会报请立功。 十五 、对全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扎实,  取得明显成绩的单位,年终授予综合治理 “ 模范单位 ” 、 “ 先进单位 ” 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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