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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不因家庭贫困而上不起学(2)

2012-09-06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教育公平的重要体现。

  (二)资助范围不断扩大

  一是将中等职业学校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免学费政策范围。2010年9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印发了《关于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覆盖范围的通知》,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将免学费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是进一步扩大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2011年10月,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研究制定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将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范围由应届毕业生扩大至在校大学生。

  (三)资助标准不断提高

  一是提高了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提高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小学从2009年的500元每人每年提高到现在的1000元每人每年,初中从750元提高到1250元;二是提高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自2010年秋季学期起,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2000元提高到3000元。

  至此,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更加完善,各个阶段可以归纳为:

  在普通高校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同时实施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

  在中等职业学校建立了以国家助学金、国家免学费为主,以校内奖助学金和学费减免、顶岗实习等为辅的资助政策体系。

  在普通高中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减免学费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在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了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同时推行农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在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地方政府对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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