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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违约责任

2015-09-15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
甲、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代办托运。甲遂与丙签订运输合同,合同中载明乙为收货人。运输途中,因丙的驾驶员丁的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货物受损,无法向乙按约交货。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2006-3-10,单)
  A 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乙应当向丙要求赔偿损失
  C 乙尚未取得货物所有权
  D 丁应对甲承担责任
  本题考查合同违约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甲由于丙的原因不能向乙按约履行买卖合同义务,应当承担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乙和丙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合同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的相对性,乙不能要求丙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甲在向乙承担违约责任后,可向丙主张赔偿,由于丁是丙的工作人员,因此丁不直接对甲承担责任,而应由甲直接向丙主张。综上所述,本题应选A项。
  此题的关键在于认定“代办托运”的含义:在代办托运合同中,托运人是卖方而非买方,故承运人与买受人(收货人)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当然,在代办托运关系中,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是完成了交付,故此时货物的所有权、风险、孳息等都由买受人享有或者承担。在此意义上,本案中乙是可以追究承运人丙的侵权责任的,但应该表述为“可以”而非“应当”。所以本题B、C项均错误。
  最后总结一下代办托运的法律关系:
  “代办托运”的要点:(1)买卖合同当事人是:卖方与买方;(2)运输合同当事人是:卖方与承运人;(3)交付地适用:货交承运人;(4)卖方对承运人负有选任责任;(5)卖方寻找承运人乃其在买卖合同的一项义务。
  这样,在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场合下致货损的,可能承担两个责任的一个:侵权责任(对买方)或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卖方)。而对于买方而言,可以选择主张其中的一个请求权: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对卖方)或者侵权责任(对承运人)。
  综上,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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