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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综合素质章节复习:第二章第三节(4)

2013-05-27 
中学综合素质复习资料:2.3学生权利和保护

  (六)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财产权又名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占有是指法人或个人对财产的实际控制或管理:使用是指依财产的性质或用途作营利或非营利的运用,发挥财产的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财产的占有、使用、经营、转让等取得的经济收益;处分是指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市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技术、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相关条款规定,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规定,是对教师管教学生时,损毁学生财物,或以其他方式致使学生蒙受经济损失的禁止性规定。教师在对违纪学生的处理时,经常会将怨气发泄在学生的物品上,如将学生的书包撕毁,课本撕坏等,殊不知这些行为都会构成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例如,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天晚饭后,学生吴某和其他几名同学在操场因贪恋打球,耽搁了上晚自习。班主任一气之下.强令该生用刀子割破该生自己购买的篮球。在这则案例中,班主任采取的惩罚措施显然不当。班主任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措施,如暂时将篮球没收,既可达到管理目的,又可以避免给学生财产造成损失。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教师不得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绝大多数教师都能够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在比较清苦的条件下勤勤恳恳地工作,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为人民的教育事业无私地奉献。但是。也有个别教师置中央二令五申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继续巧立名目乱收费,加重了学生学习负担,同时也增加了家长的负担,社会反响很强烈。下面就是一起由于教师乱收费、乱罚款.引起学生诉诸法院的案例。

  (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所谓隐私,指不愿告人或不便告人的事情。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它至少是一个人格尊严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它是必要的.它是重要的。因侵犯隐私.而承担的法律责任,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主要是这样几点:一点是停止侵害.就是当加害人正在实施侵害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停止侵害。第二点是赔礼道歉.也就是加害人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向受害人进行道歉,取得谅解,第三就是赔偿损失,这里面的赔偿损失主要指的是非财产损害赔偿,也就是我们俗称的精神损害赔偿。

  义务教育阶段,尽管学生年龄很小,每个学生也毫无例外地有自己的隐私,也享有公民的隐私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但是。由于教育工作的特殊性,教师应当而且有必要全面地了解学生个人情况,其中也包括学生的隐私。但是,教师在工作中,要谨行慎言,尊重学生的隐私。

  (八)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利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处理学生的各种各样问题时,要进行调查研究,弄清情况,妥善采取措施。面对老师的批评时,学生也应当虚心接受,即便对教师的批评教育有不理解之处,应该本着尊重教师的原则,与教师取得沟通,不能持对抗态度,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对教师进行辱骂、殴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师生间沟通、协调措施不得当,极易激化矛盾,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有时甚至还会给双方都带来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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