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 (掌握)
1.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做出裁决的活动。
在我国,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中间环节,也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
2.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机构
根据《劳动法》第81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2条的规定: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否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主要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以及仲裁庭。
■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负责处理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聘任专职和兼职仲裁员,并对仲裁员进行管理。
◆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①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②同级工会的代表;③企业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实行“三方原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工会代表劳动者;企业联合会(协会)/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担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3.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和参加人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企业双方为劳动仲裁案件的当事人。
●法人分离、合并的,变更后的法人为当事人。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力派遣机构和用工者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力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4.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管辖指确定各个仲裁机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向哪一个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由哪一个仲裁机关受理的法律制度,其实质是仲裁机关审理案件的内部分工。
仲裁管辖实行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
(1)地域管辖。 | 地域管辖指同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对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职权划分。同级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原则上依行政区域划分。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设区、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
(2)级别管辖 | 级别管辖指上下级仲裁委员会之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其实质是由哪一家仲裁委员会审理什么样的劳动争议案件。 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重大与复杂程度,在劳动争议仲裁实践中还依据企业的类型等。 两种级别管辖的方法: 一是直辖市与其所辖区审理案件的权限划分。 ●市辖区仲裁委员会处理本辖区的劳动争议案件; ●直辖市的仲裁委员会则受理本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涉外的劳动争议,如集体争议、外资企业劳动争议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等。 二是省、自治区仲裁委员会与其所属的地、市一级的仲裁委员会的权限划分。 ●一般省一级仲裁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只负责指导全省(区)的劳动仲裁工作; ●计划单列市、省辖市、地区一级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案情复杂以及外资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劳动争议。 |
5.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回避制度(掌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6.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掌握)
企业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行使申诉权,申诉权因期满而归于消灭的制度。
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期限届满,即丧失请求保护其权利的申诉权,仲裁委员会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时效的规定,是针对正常情况下做出的,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7.企业劳动争议的仲裁调解(了解)
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是仲裁庭作出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解决争议的决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8.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效力
企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做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
●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9.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和期限
(1)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企业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包括三个步骤:立案、裁决和结案。
当事人 |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③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
仲裁委员会 |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 ●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
被诉人 |
●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
仲裁庭 |
●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作缺席判决。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或者调解书在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仲裁庭做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
(2)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仲裁庭处理企业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 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超30日。
《劳动争议仲裁会办案规则》第30条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的内容:对于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仲裁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