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劳动法的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
我国《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分章对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十一个方面的内容做了专门规范。
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1)促进就业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职业技能开发、就业服务、失业救助等法律制度。
(2)劳动合同制度。是指规范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终止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制度。
(3)集体合同制度。是指代表劳动者权益的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订立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并用于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4)劳动标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劳动者利益而制定的有关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特殊劳动保护等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方面的法律制度。
(5)社会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劳动者通过参加社会劳动后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法律制度。
(6)企业规章制度。是指企业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进行劳动力管理的相关制度。
(7)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指从用人单位外部采取措施来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劳动法的表现形式,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也称为劳动法的渊源。我国劳动法的形式,按其规范的效力层次与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七类:①宪法中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④地方性劳动法规;⑤《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劳动规章;⑥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⑦其他规范性文件。
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197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恢复我国席位的决议后,国际劳工组织理事会也决定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1983年6月,我国正式恢复在国际劳工组织中的活动。
自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建立以来,共制定了300多个公约和建议书。从1930年起,当时的******政府先后批准了14个国际劳工公约。具体包括:1920年第7号《确定准许儿童在海上工作的最低年龄公约》;1921年第11号《农业工人的机会结社权公约》,第14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第15号《确定准许使用未成年人为扒炭工或司炉工的最低年龄公约》,第16号《在海上工作的儿童及未成年人的强制体格检查公约》;1925年的第19号《本国工人与外国工人关于事故赔偿的同等待遇公约》;1926年第22号《海员协议条款公约》,第23号《海员遣返公约》;1928年的第26号《制订最低工资确定办法公约》;1929年第27号《航运的重大包裹表明重量公约》;1932年第32号《船舶装卸工人伤害保护公约》;1935年第45号《各种矿井下劳动使用妇女公约》;1937年第59号《确定准许使用儿童于工业的最低年龄公约》;1946年第80号《对国际劳工组织全体大会最初二十八届会议通过的各公约予以局部的修正以使各该公约所赋予国际联盟秘书长的若干登记职责今后有所规定并因国际联盟的解散及国际劳工组织章程的修正而将各该公约一并酌加修正的公约》。
我国于1984年5月全部承认了1949年以前旧中国批准的14个国际劳工公约。
1958年第111号《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1964年第122号《就业政策公约》;1973年第138号《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76年第144号《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1978年第150号《工业企业中实行每周休息公约》;1981年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冲983年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88年第167号《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1990年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9年第182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截止2006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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