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一: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
所谓增值额,有理论增值额和法定增值额之分。本章所称的增值额均指法定增值额。
二、增值税的类型
我国原来开征的是生产型增值税,2009年1月1日后全面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实现了“增值税转型”。
三、我国增值税的历史沿革
四、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知识点二:增值税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增值税的纳税人
增值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增值税的纳税人,可以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
(一)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的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提示】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目前,认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具体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2.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除此之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形:
1.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
除上述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示】:
1.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3.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2)除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它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
1.一般销售货物--在中国境内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2.视同销售货物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也视同销售货物,依法应当缴纳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情形。
第一,混合销售行为的一般规定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有关混合销售的具体规定
(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2)电信局及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征收营业税;单独销售无限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征收营业税。
(4)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征收增值税;
(3)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征收增值税;(4)集邮商品(如邮票、首日封、邮折等)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5)邮政部门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6)单独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7)缝纫业务,征收增值税;
(8)融资租赁业务。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9)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10)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11)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12)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13)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征收增值税。
5.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2)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3)邮政部门发行报刊,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4)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不征收增值税;(5)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6)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7)对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8)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9)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提供应税劳务
提供应税劳务包括: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两类。
(三)进口货物
对于进口货物,除依法征收关税外,还应在进口环节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