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企业调解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一) 调解的特点: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
调解的机构:根据《劳动法》第80条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7条规定,企业可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不得超过1/3)、企业工会代表。
(二) 调解委员会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时调解的区别:
地位不同、主体不同、范围不同、效力不同
(三) 调解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1、 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1)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产生
(2) 用人单位代表,由法人指定
(3) 工会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委员指定
调解委员会无论是哪一方代表,都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人正派、公正、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委员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法人协商确定,但用人单位代表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没有工会的,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确定。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2、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 依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处理本单位的劳动争议,回访、检查督促当事人执行调解协议的执行
(2) 开展劳动法律法规,企业内部劳动管理规则的宣传教育工作,防劳动争议的发货;
(3) 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进行调解登记、档案管理和分析统计工作
(四)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原则
1、 自愿原则(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履行协议自愿)
2、 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
五、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
(一) 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做出判断和裁决的活动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对象具有特定性;强制原则
(二) 仲裁组织结构
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特殊执法机构
构成: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代表
(三) 劳动争议仲裁原则
1、一次裁决原则
2、合议原则
3、强制原则
4、回避原则
5、区分举证责任原则
(四)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 团体劳动争议特点
团体劳动争议的特点:争议主体的团体性、争议内容的特定性、影响的广泛性
集体劳动争议
[能力要求]
一、 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
1、 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申请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调解
3、 调解不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
4、 不服仲裁,申诉至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最终判决。
二、 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程序
(一) 申请和受理(自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调解委员会征询意见,并于4日内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二) 调查和和解
(三) 制作调解协议书(有一定约束力)或意见书(不具约束力)
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双方意思表示——签字履行,具有约束力。
调解未达成——调解意见书——委员会单方意思表示——建议性文书,不具约束力
调解期限
调解委员会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的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视为调解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