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本案为涉港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适用法律,应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法律的适用,因合同在我国内地履行,与我国内地有最密切联系,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东莞长街口A纸品厂是A公司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三来一补企业,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债权应与A公司共同享有。两被告虽是各自独立的企业,但在买卖过程中,《纸箱购销合同》是由B印刷有限公司签订,《订单》的抬头印有两被告名称的格式化订单,《收货单》是由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盖章签收的,B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是B印刷有限公司设立的独资企业。两被告在本案的买卖合同中是混合经营的,是两被告的共同行为,因此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债务。本案的《纸箱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两原告接受两被告的《订单》的数量,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两被告收到了两原告价值港币1286754.40元,只付了货款港币578201.43元,仍欠港币708552.97元未付,应当付清。由于两被告没有按约定的时间付款,已构成违约。双方约定的2%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合法有效,两原告主张本案中从2004年1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四计滞纳金,但计算至今已超过约定的未付款的2%滞纳金,因此应按约定的未付款的2%计算滞纳金为港币14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