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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典型例题解析——消费税(7)

2013-04-25 
读书人网搜集整理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税法一》随章例题及解析”帮助考生巩固各章考点重点知识,打好坚实基础,备考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CDE

  【解析】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

  【答案】ABC

  【解析】选项D: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不属于化妆品税目的征收范围;选项E:普通香皂、洗发水属于普通护肤护发品,不属于“化妆品”税目。

  3.

  【答案】ABCE

  【解析】电动汽车、卡丁车不征收消费税;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征消费税。

  4.

  【答案】ABCE

  【解析】高尔夫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5.

  【答案】AB

  【解析】选项CD: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制品的销售金额按应税消费品中适用最高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6.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最高税率征税;选项E: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7.

  【答案】AC

  【解析】选项A: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征收消费税;选项C:将自产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属于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应征收消费税。

  8.

  【答案】CE

  【解析】选项A:卷烟批发环节要加征一道消费税,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根据规定,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所以选项A征收增值税,但不征收消费税;选项B:将自产消费品用于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视同对外销售,要征收消费税,但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选项D:进口生产设备应征收增值税,但是生产设备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9.

  【答案】BCDE

  【解析】选项A: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

  10.

  【答案】ABCD

  【解析】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款、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品牌使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并且由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11.

  【答案】ACDE

  【解析】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12.

  【答案】ACDE

  【解析】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是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13.

  【答案】CE

  【解析】选项CE不属于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的范围。

  14.

  【答案】ACD

  【解析】选项B: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中的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并不是纳税人;选项E: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15.

  【答案】ABCD

  【解析】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1)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2)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3)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16.

  【答案】AC

  【解析】选项AB:在税收征管中,如果发现委托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受托方就不再补税了;选项C: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是: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直接销售,按销售额计税补征;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补征。

  17.

  【答案】AE

  【解析】选项B:酒精与化妆品不属于同一个税目,不能跨越税目抵扣已纳的消费税;选项C: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已纳的消费税税款;选项D:汽车轮胎与小汽车不属于同一个消费税税目,不得跨越税目抵扣已纳的消费税。

  18.

  【答案】BD

  【解析】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收。

  19.

  【答案】ADE

  【解析】选项B: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选项C: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20.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21.

  【答案】BDE

  【解析】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缴纳消费税。则本题中,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50+20)×17%-9=2.9(万元);总机构应缴纳消费税=(50+30)×5%=4(万元),总机构应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合计=2.9+4=6.9(万元);分支机构应缴纳增值税=(30+10)×17%-5=1.8(万元)。

  22.

  【答案】ABDE

  【解析】选项C: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3.

  【答案】BDE

  【解析】选项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选项C: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24.

  【答案】BCD

  【解析】选项AB:对以蒸馏酒或食用酒精为酒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1)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国食健字或卫食健字文号;(2)酒精度低于38度(含)。文件同时规定,以发酵酒为酒基,酒精度低于20度(含)的配制酒,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其他酒”10%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其他配制酒,按白酒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选项E:“果啤”属于啤酒。

  25.

  【答案】ABC

  【解析】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如下:(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2)其他征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6.

  【答案】AC

  【解析】选项B: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选项DE: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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